张某2008年到甲公司工作,从事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保。
2015年张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期限两年,具体工作单位为甲公司分公司。2017年,张某又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期限一年,具体工作单位为甲公司分公司。2018年,甲公司要求张某签写离职证明,后张某未再到甲公司工作。张某2017年之前的工资一直由甲公司发放,之后的工资由乙公司发放。
2018年,张某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与甲公司、甲公司分公司及乙公司的劳动、劳务关系,请求三被告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请求三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三被告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范畴。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保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反映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
律师观点本案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范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保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多数案例也表明法院不受理补缴社保相关纠纷案件。若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单位员工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
2、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要求单位强制补缴社会保险;
3、提出辞职,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单位未缴纳社保造成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单位补缴社保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