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会对本地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有偏爱、保护的倾向。就像深圳偏爱腾讯,所以腾讯有“南山必胜客”的别号;就像杭州偏爱阿里巴巴,所以杭州市西湖区政府曾专为阿里巴巴设了“阿里办”一样。
同样,合肥自然是偏爱、保护当地好不容易培育出来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三只羊公司的。有人说三只羊的纳税对合肥很重要,其实纳税并不是最重要的,甚至根本不是那么重要的。三只羊对合肥最重要的是它成了互联网电商的一面旗帜、成了网红的标杆、一定程度上直接使合肥这座城市终于能挺起腰杆有底气地说话了。一直以来,合肥作为一座省会城市,却很难与其他省会城市相并列,不要说和附近的省会城市南京、杭州相比,甚至在省内其他城市比如马芜铜经济圈(马鞍山、芜湖、铜陵经济圈)面前都抬不起头,市内唯一能长脸的可能就是那座“双一流”高校中国科技大学了,但那也是早年从北京迁过去的。但是,网络明星三只羊这家企业的爆起,成为合肥互联网企业的一面旗帜、全国网红和流量聚集的场所,也成为合肥的一面旗帜,一面蒸蒸日上的小红旗,让合肥一改在兄弟城市面前的窘迫地位,甚至让它能急追杭州、深圳的身位,它都已经不想看南京一眼了。所以合肥市当然要力保三只羊,必要时必须抢救。这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保护归保护,抢救归抢救,有时候也不能做得太过分了太明显了吧?观众们又不都是傻子。
我们再回头看一下前天晚上(9月26日晚间)合肥为抢救三只羊打出的这组“组合拳”:
9月26日晚间21:05,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对三只羊的联合调查结果《情况通报》。
11分钟后的21:16,三只羊网络发布了针对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的回应《声明》。
1小时16分钟后的22:32,合肥警方发布了针对三只羊录音门事件的《警情通报》。
(9月26日晚间合肥市监局的《情况通报》)
(9月26日晚间三只羊网络的《声明》)
(9月26日晚间合肥警方的《警情通报》)
那么,这三份文件在时间上是巧合的吗?当然不是,这显然是一次“统一行动”。就像9月23日三只羊的七老板和卓仕琳各自贴出立案单、大杨媳妇贴出自己的小作文(见《点评大杨嫂的小作文》)这三个女性同时行动打出一套组合拳一样的统一行动。这是多个抓手同下手,力图封锁和终结网络舆论的一次统一行动。他们都是掐着点发的。
你如果看过经典的男人必看电影《教父》(见《男人必看多遍的经典电影:<教父>》),你就会知道,在处理危机或者清理对手时,一次性全面出击有多重要。
并且可以断定的是:在联合调查组向公众发布《情况通报》之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和三只羊公司完成了内部沟通,《情况通报》的具体内容也一定让三只羊知悉了,让他们做好准备了,然后联合调查组才发布的这个《情况通报》。
为什么可以如此断定呢?因为:联合调查组是在当晚21:05发布的《情况通报》,而三只羊公司在短短的11分钟后就发布了自己的《声明》。如果此前三只羊公司不了解联合调查组所要公布的内容,在短短11分钟内他们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完成这份《声明》的。不要说通过这段时间的观察,我们了解到三只羊公司基本上是一个文盲公司——老板、领导层和管理层、甚至包括所有主播基本上都是文盲,写这么一段措辞严谨的文字是需要花费他们很长一段时间的;并且,在任何一个公司,仅仅走一遍对外发布《声明》的流程,对于这么一份重要的对外发布的文件而言,走完查看处理意见、做出反应、起草声明内容、编辑、修改润色、管理层签字、老板签字、上网发布等等这些环节,11分钟是绝对不够用的,即使再加急处理也不够用。
你别看三只羊那份《声明》的几段字似乎简简单单,几分钟就能把它敲出来。你可知道那里面包含了多少时间成本?经过了多少次字斟句酌的润色修改?在各个流程环节里耗费了多少时间?至少半天或一天起吧。
所以我们可以断定的是:联合调查组早在对外发布通报之前就已经将通报内容与三只羊公司沟通过,让他们做好回应准备,三只羊公司至少提前约一天时间起草自己的回应声明。
至于合肥警方在一个多小时后发布的那份《警情通报》,我们从其内容(见《年仅25岁月薪超百万的人已经出现了》)及言域公司随后发布的配合合肥警方调查取证的声明(见《合肥警方撒谎了没有?这是很好验证的》)可知:9月20日,三只羊公司报警;9月22日,合肥警方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在其电脑里找到伪造录音的证据及Ai软件制作方;9月24日,合肥警方向Ai软件制作方深圳言域公司发了《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函;9月25日下午2时,合肥警方奔赴深圳,到言域公司调取证据。
(以上两截图均来自微博账号@Reecho睿声 9月27日的视频声明)
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了:合肥警方于9月25日下午取到证据、固定证据、并返回合肥后,最早也要到9月26日上午才能完成《警情通报》的起草和定稿了,正常流程最早也是要到9月26日下午完成了。
所以,以合肥市监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与合肥警方的《警情通报》的先后关系应该是:调查组的通报在此前已经拟好,等警方的通报完成后,再选择在同一时间段内发布,达到同时出击的效果。
大概就是这样子:“你晚上先发,选人流量最高的9点多;你随后发你的回应声明;你再晚一点发,但不要超过11点;等这几份文件发酵几个小时后,再让深圳那个公司发证据声明,一晚上就把这个事情解决了!谁再继续传谣,抓他!跨省就跨省!”
上面就是我们对这几份文件背景的分析。现在谈另一个问题:合肥市监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是否保护了三只羊公司?
有人说,才罚了6千多万,还不够小杨哥一晚上直播的销售额(注:小杨哥直播销售的最高纪录是一晚上1.5亿),罚酒三杯洒洒水而已拉,三只羊身上的一根毛而已。
是的,对于一个百亿商业帝国来说,6千多万的罚款额确实不痛不痒根本不算个啥。但是,我们不能以罚款额度的高低多少来判断调查本身是否公正公允。至于合肥相关部门这次对三只羊公司的联合调查是否公正公允?是否符合法律公正?是否对消费者公平、对三只羊公平?是否维护了社会正义?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度量:
1)调查范围。根据该通报显示,联合调查组称对“(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但是却只调查了香港美诚月饼、澳洲谷饲牛肉卷、御徽缘梅菜扣肉、兔年生肖茅台酒这四款产品,这个调查的覆盖面显然是不够的。三只羊直播间卖过的商品数不胜数,出现过公众投诉并且反应强烈的问题产品远远不止这四款,比如某“韩国进口的面膜”、“优上婴幼儿保湿滋润舒缓特护霜”(见下视频)等等。所以这显然是一份不完全调查结果。
王海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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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认定。根据合肥市监局此前对三只羊公司的身份认定,认为三只羊公司只是“广告发布者”而不是销售方(见下截图)。正因为他们是广告方而不是销售方,所以不需要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退一赔三的处罚。但这一身份定位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三只羊公司只是广告方,那么到底什么是电商?所有的带货主播是不是都只是广告方?是否只有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才叫电商?是否只要不是从自己直播间发货的电商就都是广告方了?那么这些“广告方”的收入为什么要与销售量直接挂钩?
3)法律依据。如果确定三只羊公司的身份认定就是广告方,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就涉及到三只羊带货的广告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如果只是“坑位费”算广告费,那他们按销量提成的佣金算什么?如果三只羊真的只是广告方,那他们带货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算是广告费。也就是说,根据广告法,广告方三只羊发布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罚款额度是其带货收入的3-5倍。另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有这种情况,当然应该依该法处理。
但是,合肥联合调查组在处理意见中并没有依据这两款适用法,而是依据了《行政处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有任何规定,甚至全文里都没有出现这几个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则是:“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那么联合调查组应该就是根据这条法文对三只羊处了顶格的200万元罚款,那么就是“情节严重”的,那么就是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了,但却并没有依刑法规定给出处理意见。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法文后面还有一句:“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条是什么规定呢?其内容是:“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很显然,三只羊在诸多产品推介中有对“销售情况、用户评价”等内容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合肥联合调查组并没有依据此条款进行进一步认定。
所以,我们有理由存疑,合肥联合调查组在对三只羊的调查中所依据的法律法文是否适当正确?既然在调查结果中认定了三只羊公司“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为什么在处理意见中不依据对虚假宣传有明确规定的《广告法》,反而依据了根本没有提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参考了该法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相关规定。这都是令公众百思不得其解的。
4)虚假交易。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媒体《产品可靠性报告》在9月24日发布的这条三只羊某主播在售卖米加面膜中所做的行为(见下视频),不知合肥联合调查组在此次调查中是否有注意到?这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达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知合肥联合调查组为什么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就在两日后发布了调查结果。
5)调查过程。根据对梅菜扣肉调查的通报内容,“联合调查组对东辉公司、小橙优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均确认御徽缘梅菜扣肉原料为五花肉。”这可能就有点羞辱“调查”这两个汉字了吧?比如你去调查一个盗窃案,你去问小偷,你偷没偷东西?他说没偷,你说好的,就完成调查了;比如你去调查一个凶杀案,你去问凶手,你杀人了没有?他说没有,你说好的,就完成调查了。调查那梅菜扣肉里是否由五花肉制成,难道不需要对梅菜扣肉本身进行检验吗?当时的梅菜扣肉难道都卖光了、吃完了吗?没有留下一点库存吗?死无对证了吗?
6)管辖原则。根据对茅台酒调查的通报内容,“因发货方在外市,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将相关线索移送发货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核查处理”。但是同时,在对澳洲谷饲牛肉卷的调查中,发货方湖北鲜多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在合肥以外的外地,合肥联合调查组却可以调查出“鲜多裕公司实际发货的肉品为调制肉”的结论,并不需要依据地域管辖原则移交到当地去协助调查。这两项调查在逻辑上可能并无法自洽。
7)沫沫案。合肥联合调查组在9月19日发布的情况通报称联合调查组由市监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公安局调查的问题可能就应该是沫沫案(当时录音门案还没有出来,该录音是在9月20日晚间出来的),毕竟人民日报也曾点名关注过三只羊消失的女主播沫沫案。但是在合肥联合调查组的9月26日情况通报中对此并未提及。合肥警方能及时通报刚刚发生的录音门案,却未通报已发生了9个月的沫沫案,这是说不过去的。所以这份调查结果仍是不完整的,所有关注此案的公众都静待合肥联合调查组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合肥联合调查组成立时间:9月19日)
8)上级督导。以上诸多内容,以及另外比如关于七老板在售卖面膜中的数据造假、价格造假、销量造假等问题,这究竟是一起单独个案还是三只羊公司的一贯性普遍性做法?该行为到底有没有触及刑法?等等这些公众疑惑却没有得到解答的问题,如果合肥联合调查组调查不清楚,是否需要得到上级部门的援助?比如安徽省市监局等相关部门是否有必要介入调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是否有必要派驻专员督导调查?
(未完待续,持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