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市民购买二手车代步遭受欺诈!车商隐瞒车辆事故遭退一赔三

守城在线 2024-10-04 02:21:51

“一裁诉案正曲直 一堂明镜断是非”。近日,市民刘女士为翠屏区法院安阜法庭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法庭依法办案、公正判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欲购买一辆二手车日常代步,经人介绍后欲在二手车商谢某处购买车辆。刘女士看中一台车辆后,询问谢某该车是否发生过事故,谢某回复只发生了擦挂,更换了左前灯和叶子板。于是,刘女士与谢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以5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刘女士购买车辆后不久,发现车辆的发动机抖动异常,并存在漏油等现象,多次维修均未解决。刘女士怀疑该车此前出过重大事故,遂委托某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发现车辆左右前纵梁存在变形、切割、钣金、焊接等现象。鉴于此情况,刘女士要求谢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刘女士认为被告谢某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予赔偿。谢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欺诈,只是隐瞒了部分事实,可以取消合同、退还购车款,但是坚决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谢某在回复刘女士询问车辆是否有事故之前,查询车辆保险理赔和车辆维修情况,知晓该车因事故进行包括左右前纵梁钣金修复等44项修理,但未如实告知刘女士。根据《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该车可以判别为重大事故车,足以影响刘女士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及后续使用。

法庭认为,谢某隐瞒车辆重大信息,构成欺诈行为。法庭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合同,谢某退还刘某购车款50800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即152400元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由于汽车产品具有复杂的结构,如果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普通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对车辆进行鉴别,二手车经销商比普通消费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时,二手车经销商应遵守诚信原则,主动查询并说明车辆现状及是否发生重大事故,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避免因欺诈而引发纠纷,最终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来源: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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