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初,四川乐山嘉定中学教师刘波(化名)被班上女学生举报猥亵,后其在被警方带至学校辨认现场时突然坠楼身亡。半年后,涉事民警林某、辅警李某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时隔两年多,民辅警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在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波家属表示,该案于今日(11月15日)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今天很多网友问我什么是玩忽职守罪,为什么此案中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又免于刑事处罚,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该罪的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此案中,林某作为时任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张公桥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作为辅警,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因此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在此案中,林某、李某在押解刘波辨认现场时,未能充分预见刘波可能采取的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刘波坠楼身亡。这种过失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
三、犯罪客体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案中,林某、李某作为警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刘波在押解辨认现场时坠楼身亡,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此案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四、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案中,林某、李某在押解刘波辨认现场时,未严格遵守押解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刘波有机会自行冲入教室并翻窗坠楼。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且造成了刘波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林某、李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多种因素,如两人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等,最终判处两人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宽严相济政策和对个案的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结合此案可以清晰地看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同时,也提醒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确保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关注我,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