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例
(一)案件经过
(二)案件分析
1.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支付方式,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可能带来的生活困难,是一项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经济保障。当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对劳动者更加有利的时候,立法目的已经满足,那么双方的约定有效也未尝不可。
2. 以现金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因为现金的金额确定,可以随时套现,可得性强。股权激励的各种形式各有特点,股权激励的标的物能否成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需要区分不同种类的股权激励标的物具体分析。
二、竞业限制是什么?和股权激励有什么关系?
(一)竞业限制
从定义来看,竞业限制多数为科技型企业所用,用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限制和约定的竞业限制,在职的竞业限制和离职的竞业限制。在实务中,竞业限制主要是,离职才发生效力,内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
从应用场景来看,竞业限制是对负有并履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一般是现金,但出于企业管理和现金周转等因素的影响,有不少企业开始尝试选择股权激励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主要是企业用于吸引、留住优秀员工和骨干员工而采取的激励方式,是为了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进行深度捆绑,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实现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所以股权激励主要是面向在职员工,如果是准备离职的员工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可以使用股权激励吗?从理论上来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那么以股权激励为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约定,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其他有关的规定。
三、各类股权激励标的物的分类讨论
(一)以股票期权为补偿标的物
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后,在未来一段时间或者是未来的特定时间,买方可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放在竞业限制中则体现为,劳动者的负有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相当于支付给企业的购买期权的金额。
因为尚未公开上市,该股票期权无法自由流通,并且当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员工无法明确期权最终是带来收益还是亏损,即便员工选择不行权也容易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换言之,对于并未公开上市的公司,最后的行权价格和多方达成合意的补偿金价格之间,往往存在差距影响员工利益。
如果行权价格违反了法定的补偿最低标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员工的主张认定该约定无效。
(二)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为补偿标的物
1. 员工离职时,该股票已经届满限售期可以随时上市流通:
在这种情况下该股票具备了现金补偿的金额确定、随时套现等优点,对员工的利益影响较小,所以是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
2. 员工离职时,该股票尚未届满限售期不能上市流通:
在这种情况下该股票金额不确定,不能随时套现。在《劳动争议解释(一)》第36条中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按月支付的,则有关的竞业限制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38条,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为补偿标的物
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价不确定,存在兑现困难,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也不利于员工的利益,那么就是不适合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该竞业限制约定是无效的。
如果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就相当于员工和企业之间就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根据员工的请求法院可能判令企业另行支付。
四、萍论
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限定为货币,但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没有明文限定,所以以股票、股票期权、分红权等非货币的形式作为补偿也是可以考虑的。法律要求竞业限制需要按月支付,意在为了解决负有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而股权激励往往是以季度、以年来计算获利,难以满足以上要求。
2. 综合以往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认定以股权激励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秉承的原则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类似的,也是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果采用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其相关约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月支付相比,前者对劳动者更有利,那么法院没有必要去否定该约定的效力。反之如果是后者对劳动者更有利,在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法院可能会否定该约定的效力。
3. 同理可得,在职的竞业限制也可以考虑以股权激励作 为经济补偿。一方面,员工在职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公司给予现金的经济补偿的情况比较少或者给予的现金金额较低。在实务中常见的是,公司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的义务,不提及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是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深度捆绑,给予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更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
4. 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考虑将其应用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中。如果公司的现金流压力较大,但是公司发展明朗,限售期之后公司可以让员工正常行权,则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员工纳入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范围,帮助公司缓解运营压力。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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