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熙客家居第35类“欧诗玥”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2-07 17:15:05

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931566号“欧诗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作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本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早在2017年10月20日成立“欧诗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于2021年01月07日成立“昊熙客(北京)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两个公司皆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采用标准宋体字,字形端正,棱角分明。引证商标为组合商标,是由字母+汉字两部分构成,整体采用黑体书写,笔画单纯,粗细一致。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着“纯真善良、心胸宽广、美丽温柔、风韵秀逸”的寓意。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便可理解为:向众人抒发自身愉悦的情感。

三、申请人认为,判定商标近似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同时还应考虑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项目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931566号“欧诗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欧诗玥”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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