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都认为被告人属于如实供述,只有法院认为不是如实供述,并依职权核实调取了一些外围证据,从而用以证明被告人当时系明知,其辩称不明知不属于如实供述,并以认定如实供述的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此时,在重审阶段,控方是否还要补充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明知,而不是不明知。
很多人会认为应该,因为举证就是控方的义务,既然事实不清,那就要补充出示证据啊。
但现在的问题是,控方并不认为事实不清,为何要出示证据,用来证明什么呢?
用来补强原来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假设么?
控方的举证责任到底是什么?
如果控方不举证,那么谁来举证?
这个问题有点绕。
控方的证明责任,核心是有罪的证明责任。
在指控这个问题上就是要证明有罪,显然来到法庭上不是为了证明无罪,如果无罪的话也就不应该来起诉,应该做出不起诉。
在起诉之后一旦发现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了,也不是继续证明了,而是应该撤回起诉。
为什么无罪不用继续证明了呢?
不仅是因为这与指控的职责相悖,关键是无罪是证明不了的。
有可以证明,用什么东西可以证明无呢。
一个人用什么东西可以证明自己没有犯罪呢?同样的,检察机关用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呢。
事实上,只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罪,他就是无罪。
无罪不需要证明,无罪是一种推定。
当然这是无罪的问题。
对于罪轻的证据呢?是不是与无罪一样是一种推定,还是与有罪一样是需要证明的。
我觉得它介于两者之间。
证明有罪轻的事实,只需要适当的证明,因为这里边包含了无罪推定的色彩,一般被成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推翻罪轻证据的就需要充分证明,因为这相当于指控的意味了。
一般是辩方会主张罪轻,比如主张认罪、自首、坦白等等,他不需要确切的证明,他只是需要适当的证据和论证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要反驳他,认为不属于认罪,不属于自首、坦白,你就要证明了,哪个地方是不认罪的,与现有事实是矛盾的,这个事实是成立的,而他的供述是不成立,反对自首、坦白也一样,既需要充分的论证也需要充分的证明,其中就包括拿证据来说话。
而主张罪重的一方原来一般都是控方,因此往往就认为有罪、罪重这就是控方的责任,控方要履行好举证责任。
但是现在检察机关讲求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庭前搞正当防卫、不起诉。
在指控的时候也会客观描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罪轻的情节该说也一定要说。
就比如认罪这个情节,那就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与事实是相吻合的,就可以了,至于是不是要一句话一句话与一个事实一个事实的相对照看看到底吻合不吻合,是不需要的。
这就是罪轻事实的适当证明原则。因为这里边隐含了无罪推定的意味。
也就是不能证明他不认罪,不吻合的情况下,那他就是认罪的。
相反你要反对认罪这个结论,你反而应该充分说明了。
显然的,辩护人不会反对这个罪轻观点,被告人自己更不会反对。
现在往往是法官反对这种罪轻观点,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法官反对实际上就是创设了一个控方立场,实际上就是他在指控,他在论证有罪、罪重,而根据实质的举证原则,就应该由他来举证,这个举证主要就是说明、论证罪重的观点。
但往往也论证不清。
这就会引起上诉和抗诉,而上抗诉的观点甚至可能是一致的。
而如果二审法院也认为不认定罪轻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论证罪重有一个充分说明的义务,其实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改判。
如果不能直接改判,认为存疑而发回。
此时对罪重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也不应该是控方,因为控方从未坚持过此类观点。他当然没有义务帮助论证自己并不主张的观点。
那接下来的问题是,控方有没有必要就罪轻的观点再进一步论证,甚至举证。
我认为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罪轻本来就是适当证明责任,而不是充分证明责任,这是无罪推定责任的延续。
还是那个基本的逻辑起点,也就是我们无法证明无,也很难证明轻,比如认罪这个事,我相信他是诚实的,他说的话也与事实相符,我还要怎么证明他是诚实的,一句句的证明相符么?
只有否定这个观点的人才需要拿出证据来。
并不是因为是控方就要不停的拿出证据来,而是主张罪重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
主张罪重的一方才是实质的控方,因为这是指控立场。
此时主张罪重的法官实质上是在履行指控职责,当然就要履行举证义务。
当然在实践中法官是不愿意的,也很别扭。
他就很想让检察官来完成这个别扭的任务。
让检察官补强罪轻的情况,从而可以再找到一些理由来反对这些新证据,从而就显得罪重事实更加的成立。
很多检察官由于也绕不过来这个弯,往往就会顺从做了。
结果好像,越证明越不好证明了,越不好证明就感觉好像证明不了,看起来好像似乎是罪重观点更有道理似的。
其实是因为无罪、罪轻事实从逻辑就存在不可证明和不易证明性,另外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还要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让罪轻反复论证的隐含假设其实是有罪推定。
也就是他推定你是有罪的,所以你要拼命的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只要你的证明有一点问题,他就会说你没有论证清楚,所以你就是有问题的。
同样,在推定你是罪重的情况下,要你拼命的证明自己是罪轻,只要你的证明有一点不到位,那你的罪轻结论就不成立了,就自动的要滑向罪重结论。
但应该这样么,难道不是证明不了有罪,就是无罪,证明不了罪重,就是罪轻,怎么可能是相反呢?
说白了,还是有罪推定的潜在心里在作怪。
而我们的不敢坚持原则,也是对无罪推定树立得还不够牢固,还不够确信。
明明我们是正确的,我们却不敢大声疾呼。
明明有的人完全不讲道理,却总是一副道貌岸然。
当正义不敢站出来,不公总是有办法爬上我们的头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