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古田县的王见英听说种藕赚钱,就与几个朋友一起来到河北省雄安新区下辖的安新县,承包了白洋淀水域内近万亩水田种起了莲藕。
结果,王见英在白洋淀五年的种藕经历中,前面的三四年都在“交学费”而负债数百万,最后在2020年遇上“退耕还淀”,又因补偿款纠纷,一直到今天都还在跟当地村委和村民在打官司。
白洋淀投资种藕梦碎2015年前后,市场上莲藕的价格很好。在赚钱效应的带动下,王见英与几个朋友一起来到雄安新区安新县寨里乡的三合村和杨孟庄村寻找种植场地。
王见英和他的朋友们发现,两村的水面处于白洋淀的水域范围。当地经济较为发达,本地村民并不种植莲藕,大都从事制鞋、运输、大棚种植等收入可观又稳定的行业。当时这里的实际情况是,面积约1万多亩的水域全都是白花花的水面和一片一片的芦苇荡。
2023年12月,当年王见英曾经种植藕田的水面现状
初来乍到,与农户情况不熟,只能通过当地的中间人负责组织租地,再从中间人手中转包耕地,还不得不按照转租人的要求,以一年签一次合同的办法租地。
2015年,王见英先行投资数十万元进行围堰,修路等前期工作,当时仅他围堰的水面就多达3000多亩。自此到2020年,他每年在该区域内保持的租地面积都在1000亩左右。
入行之后,王见英才知道搞农业的艰辛。
“2015年缺水,干旱,导致当年巨亏100多万,有一年藕价低迷,又白干了一年”,王见英说,“亏钱是一方面,部分当地村民对外来投资者,并不友好,才是十分头痛的事情”。
比如,有的村民会把种下去的藕苗挖出来拿回去当菜吃;有的村民明知道这是藕田,照样在里面撑船电鱼,甚至说我把地包给了你,地里的鱼并没有包给你。折腾过的地块产量直接少一半,成熟后还进去撑船,结果挖出来很多藕都被捅出了大窟窿。
更离谱的是,2018年白洋淀涨水,藕被淹了,没法挖,等到2019年水退下去,王见英请工人刚挖出一些准备去卖,就被村民堵住了,理由是合同过期了一个月,不让挖了。
王见英就与村民协商,继续挖一个月,有钱了再把下一年(2019年)的租金给交上,最后有部分村民不同意,说想继续挖田里的藕,要另外单独再给一笔钱。
无奈之下,王见英与村民协商每亩又交了150元,加上后来缴纳500元每亩的租金,相当于当年缴纳了两次“租金”。
“退耕还淀”青苗补偿款起纠纷到了2019年,王见英已经很好地掌握了莲藕的种植技术。
为了把之前的亏损弥补回来,2019年10月底,王见英委托了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村民刘某虎,帮助他向杨孟庄村以每亩400-500元的价格承包900亩水面进行莲藕种植。王见英为此向刘某虎转账40万元租金,让其代为租地。刘某虎向村民缴纳租金租地后,两人又签订了转包协议。
后来,王见英发现,刘某虎并没有如实足额包下900亩水面。实际上,由刘某虎将自己承包的200亩,再加上与村民签订承包协议再转包给王见英的500亩,实际承包的总面积为700亩。在这700亩的转包,承包再转包给王见英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在经营期间,被政府征用后,给付的土地收益金归村民所有,青苗补偿款归王见英所有。
2020年,王见英又与马某超签订了《藕地转包协议》,并缴纳了11万元租金,约定将安新县寨里乡三合村白洋淀里水田共计370亩的经营权出租给王见英,并明确约定“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占地、青苗补偿款归承包方(王见英)所有”。
至此,王见英在安新县寨里乡的两个村,合计承包土地约1070亩。
王见英种植藕田时的看护管理房至今还在
然而,王见英种藕还债、发家致富“雄心”,在2020年下半年被“忽然”终止。
2020年8月,雄安新区实施“退耕还淀”政策。
此后,地方政府聘请相关机构评估,得出每亩藕田的青苗补偿款为7000元。王见英和众多种植大户想着有合理的补偿,都积极配合退出了藕田的承包种植。
此间,王见英也按照流程,到先行落实“退耕还淀”政策的三合村,确认了承包土地的面积。
但接下来补偿款的领取阻碍,却让王见英吃尽了苦头。
认定承包合同有效,赔偿款分配却有违法律和常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王见英先后收到三合村、杨孟庄村退耕还淀的土地款、青苗补偿款下发到村委账号的消息。
然而,在王见英向两村委要求领取青苗补偿款时,被村委以不知道王见英是承包人等理由,先后予以拒绝。
面对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多年辛苦经营的损失无法拿回,无奈之下,王见英只能走法律诉讼之路。
2021年8月6日,安新县法院作出(2021)冀063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见英与马某超签订的《藕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涉及杨孟庄村刘某虎转包和帮助承包再转租的土地,协议较为分散,法院建议王见英逐一起诉,共7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租地给自己的村民。
2023年10月18日,安新县法院作出(2022)冀063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对杨某良等六位村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给王见英的事实予以确认,由此也确认了王见英与刘某虎之间签订的《藕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与此同时进行的另外6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上述判决一致。
然而,上述多份判决书中,尽管确认了王见英对藕田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益,但却对青苗补偿款的补偿,以公平原则为由,只支持了20%比例“分配”给王见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见英很难理解,曾与相关法院的某负责人谈论这一判决结果,该负责人告诉王见英:“这个蛋糕这么大,不可能给你一个人吃”。
王见英表示,这明明是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成果,怎么就成了人人争抢的公共蛋糕了呢?王见英十分不解,虽然本地流传着虚报退耕面积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说法,但自己承包的面积不可能谎报,都是实打实的,不会是有人抢红了眼,而殃及无辜了吧?
同一水域不同承包人补偿结果天差地别王见英通过与同期同水域的种植承包户交流时发现,辖区归属邻县、种植水面与王见英相邻的种植户,以及安新县的赵北口镇西街村以及寨里乡西马村的种植承包户,征收后的青苗补偿款,都是直接全额依法发放给承包种植户。
另外还有一户杨孟庄本村的莲藕种植户,也是通过安新县法院判决分配的,结果补偿给种植户的青苗补偿款比例为70%。
对于同在安新县辖区、同在安新县法院,对类似的藕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款,判决分配比例,竟然出现了天差地别的不同标准。
基于对一审多个判决青苗款补偿20%的分配比例不服,王见英提起了上诉。
2023年12月4日,王见英诉马某超、三合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在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有意思的是,不论是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还是在此前王见英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审理笔录上,都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点:出庭作证的当地村委干部、村民都称不认识王见英,也不知道他租地的事情,出庭作证的村民甚至表示没有租地给王见英,也没有见王见英在藕田有实际投入。
据此,安新县法院的多个一审判决中,都以“莲藕系多年水生物,具有生长特殊性及案涉藕地在其承租前,藕地里就生长有之前租户栽种的藕苗,还有部分野生莲藕的特别情况……王见英即使种植了莲藕,但与该藕地中之前所留的他人莲藕亦发生混同,不能明确区分”等说辞为理由,作出了村民占青苗款的80%,王见英占20%的判决结果。
对此判决结果,王见英称其为谬论,同时还表示,自己作为三合村、杨孟庄村白洋淀水域的第一批垦荒人、种植大户,从2015年至今,与当地村民打交道无数,每年聘请当地人到地里拔草,施肥干活的就有五六十人,最初的几年承包种地协议都是经过村委会的,只是后来在村民的主张下,才与村民签的承包协议。
王见英针对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也进行了驳斥:自2015年到白洋淀垦荒种藕,到退耕还淀,自己每年都是以1000多亩左右的面积,与三合村、杨孟庄村的村民在租地种植,所谓的之前租户,之前的藕苗,不就是自己种下去的吗?
2023年12月的白洋淀
王见英的代理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而在王见英与三合村、杨孟庄村的多个《藕地转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占地赔偿,土地赔偿费归地主所有,青苗补偿款归承包方所有”。
王见英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王见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一审法院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且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援引公平原则判定上诉人获得青苗补偿款的20%,既违背法律规定,又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因此,本案的青苗补偿款应当全部归合法承包人、实际投入人,即王见英所有。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能否获得青苗补偿款,应以其是否是该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以及有无对案涉土地进行实际投入为前提。
事实上,王见英在租下土地、交付数十万元租金之后,为了当年有所收益,都会立即进行投入与管护,而当地的村民在案涉土地承包期内,均是转包给他人进行耕种,村民没有在案涉水田种植过莲藕,依据“没有实际投入不享有青苗补偿”的法律规定,故村民无权领取青苗补偿款,更不应该是村委会和村民私分了之。
说到这个官司,王见英愁容满面,这几年来已经债务缠身负债百万,打每个官司都不得不借钱苦苦支撑。
他还认为,一审法院这种不公判决,无异于肯定和鼓励村民哄抢外地投资者、承包人辛苦的劳动成果,实在给当地的营商环境抹黑,但愿二审法院能回归法律和事实的轨道,为当地的营商环境和司法机关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