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齐而后国治,家庭和谐稳定已上升为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更好解决家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亮点众多,其中最值得一说的莫过于“夫妻房产给予新规定”。
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承诺将名下房产给予另一方,或将原本单独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共有房产(房产加名),此类情形屡见不鲜。长期以来,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倘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就可以随时反悔;倘若已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无论如何不能再要回去。
这种刚性处理模式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情况。正是因为之前的法律将夫妻间给予一律作为普通赠与处理,房产一旦过户登记即完成赠与,哪怕隔天接受方就要离婚,给予方也无可奈何。伴侣之间因为有感情因素,所以发生无偿给予财产的概率相对更大。这就是此类现象屡屡发生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另外一种常被人吐槽的现象就是“承诺就是一纸空文”。一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婚前或婚后承诺要给对方送一套房子或为对方在自己房产上加名,但囿于若干客观条件或原因,如按揭贷款尚未还完,或是回迁房、安置房等属于期房或有限售期限,或是赠与标的原本就是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七八年过去了,等到双方离婚时,先前的一纸承诺等于是一纸空文。这样的结果,对那些长年为家庭付出或是在某些方面作过妥协甚至牺牲的一方来说,显然十分不公平。究其缘由,同样要归结为法律将夫妻间给予财物行为视为普通赠与。
上述两种现象均与主流家庭伦理道德相违背。婚姻是严肃的,借婚姻敛财显然是对婚姻制度的亵渎。与此同时,基于对给予方承诺的信赖和许诺,另一方为家庭付出很多,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不大可能知道,这种承诺哪怕是白纸黑字签名画押,竟然毫无拘束力。凡此种种,都与普罗大众的家庭伦理观和朴素正义感背道而驰。
《解释二》在这方面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建立了一种有别于普通赠与的夫妻间给予制度。考虑到房产在当下中国家庭财富中的重要性,新规定主要针对房产给予而设立。《解释二》第5条共有两款。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达成房屋无偿给予协议、但迟至离婚时仍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该协议并非毫无拘束力,相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共同生活及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以及补偿金额。这项规定显然针对上述第二种现象——“给予承诺永不兑现”而创设。它树立起了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对给予方的承诺有合理信赖且为家庭作出重要贡献的接受方,理应获得法律保护。为家庭付出作出贡献体现在方方面面,诸如负担较多家务、孕育子女、照顾老人、为家庭创收、长年专心家庭经营、忠于婚姻对婚姻关系破裂无任何过错等等都是值得称颂肯定的正面品行,是优良家风的具体体现。在夫妻离婚时,对于作为给予标的之特定房产的分割,明确提及上述这些考量因素,是法律对正确家庭价值观的一次公开肯定和宣扬。
与《解释二》第5条第1款针对的“承诺给予永不兑现”相对,第5条第2款规定“给予完成特定情况亦可反悔”。根据该款规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达成房屋给予协议并且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将房屋判决归给予人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项规则明确将夫妻间赠与和普通赠与区分开来,明确宣示一种崭新立场:夫妻间给予即便完成,给予标的也并非终局性归属于接受人。道理何在?试想,一方为何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价值巨大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基于一种常识常情常理,那无非是一种爱意的表达。为了表达对另一方过去付出的感激,为了表达对双方未来的期待。倘若另一方事先有预谋地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或者虽无预谋但接受房产给予后觉得可以“不装”了,并立刻提起离婚,这种局面对给予方来说无疑有背刺之感。
从旁观者角度来说,房子送出去无论如何都不能反悔,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毕竟,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人财两空的局面,想必绝不会符合大多数国人心目中的正义感。该条第2款恰恰试图解决这一痛点。它肯定并宣扬了这样一种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只有通过在家庭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付出,才能拥有、才配拥有对方无偿给予的大额馈赠,单单一纸婚书并不能成为夫妻一方无偿取得大额财物的“合法”手段。
此外,倘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行为。当然,这些证明难度大,一旦证成,其效果也更为严厉。该行为一旦被撤销,接受方很可能颗粒无收。不像上述两款,一般房产归属于一方,另一方通常会获得一定的价金补偿。
总而言之,夫妻间给予约定不是一纸具文,为家庭付出者必有回馈。同时,夫妻间给予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借婚姻敛财可以休矣。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叶名怡(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