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开着宝马送干洗店女老板回家的路上,先是试探性亲吻对方,见女方没有反抗,继而把车开到地下车库强行脱对方裤子。
事情回顾
46岁的袁某与妻子王某过着简单的生活,他们经常会去小区附近的一家干洗店,老板是一位名叫谭某的年轻女子。
由于常来常往,袁某与谭某渐渐熟络起来,甚至互加了微信好友,时常聊天。
202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袁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心血来潮来到谭某的干洗店,两人在店门口聊了一会儿天,袁某主动提出要送谭某回家。
谭某欣然同意,关了店铺就坐上了袁某的白色宝马车。
车刚启动,袁某就试探性地牵起谭某的左手,轻轻亲吻,见谭某没有反抗,他又大胆地亲吻了谭某的嘴唇。
这时,谭某仍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抗拒,袁某觉得有戏,但因为路上车辆较多,他暂时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
袁某心中早已欲火难耐,他迅速将车开进了附近小区的地下车库一处隐蔽的角落。
停好车后,袁某再次亲吻谭某的嘴唇和脸颊,这时谭某开始躲闪。
然而,袁某误以为谭某只是害羞,竟然从驾驶座跨到副驾驶,强行脱下谭某的裤子至膝盖处,还试图分开谭某的双腿。
这一举动彻底惊醒了谭某,她开始剧烈反抗,袁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越界,立即松开谭某,回到了驾驶座。
谭某趁机逃离现场,随即报警。
第二天下午,袁某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2月18日,袁某的妻子王某出面与谭某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谭某的谅解,同日,袁某被转为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得逞,是否得逞只影响量刑的轻重,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尽管之前谭某没有明确拒绝袁某的亲吻,但在车库中谭某已经明确表示反抗,袁某仍继续其行为,这已经构成了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
但是,袁某在谭某激烈反抗后主动停止了侵犯行为,
符合《刑法》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虑到袁某主动放弃犯罪、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法院最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没有得逞还要赔钱,人家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