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罐车混装食用油"调查结果公布:严厉追责,确保食品安全

肥脸哥侃事 2024-08-27 0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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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混装食用油”事件曝光,涉事罐车违法装载煤制油与食用植物油。调查组严惩涉事企业及个人,对运输、购买等环节进行追责。事件凸显食品安全问题,提醒加强监管,确保食用油安全。国务院食安办将持续整治,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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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 “罐车混装食用油” 事件调查结果正式公布,联合调查组深入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展开全面调查,其结果令人震惊,也为食品安全领域敲响了警钟。

经调查核实,涉事罐车冀

E5476W 与冀 E6365Z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冀 E5476W 的司机要某某于 5 月 22 日 11

时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5 月 23 日 16 时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随后于 5 月 24 日

16 时又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而冀 E6365Z 的司机张某某在 5 月 16 日 17

时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5 月 18 日 16 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后,又于 5 月 21 日 11

时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

在流向追查方面,冀

E5476W 所运的 35.91 吨油品中,用于饲料加工的有 11 吨,其余 24.91 吨未售出并已全部封存。冀 E6365Z 所运的

31.86 吨油品,已封存 2.48 吨,剩余的 29.38 吨被分装销售,其中部分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 7.78 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

21.6 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资料图

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告诉记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另外《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

“从立法技术来说,《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告诉企业最好应当怎样去做才是合法。而《食品安全法》则告诉企业绝对不要怎样去做。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吴萌解释称,“因此,即使企业不按照最好的推荐标准去做,也绝不能触犯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把底线设定好了,不可以过线。”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而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他一进步说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中储粮和汇福粮油这样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对食用油的运输和交付环节进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吴萌还表示,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而现实层面的操作是,在运输途中被煤制油污染的食用油,很难被检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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