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线上点500多元的餐,提前一小时退订遭拒,店家:已经出餐了,只退300

飞飞舞舞 2022-10-11 13:56:34

河南,郑州。贾女士点了500多元的菜,因有事提前一个小时退订遭到拒绝,送餐员送到后联系贾女士,贾女士拒收并告知原路送回。贾女士认为:自己已经退订,店家为什么还执意送来,要求店家给个说法。

贾女士早上闲来无事,发现一个店的菜品让贾女士眼前一亮,因为平时她就喜欢吃这些菜,想着还有人送货上门,于是就毫不犹豫的点了很多的凉菜、烧烤还有烩面,要求12点30分送达。

点完菜品,贾女士突然想起有点事要做,看了看时间10点多,心想办完事回来自己点的餐也差不多送来了,于是匆忙地出去了。

办完事回来,路过一家烩面馆,而贾女士也刚好有点饿了,就想在这家吃不是好过,不用再等自己点的餐送过来,看了时间发现离自己预定送来的时间还有一个小时左右。

于是就取消了点餐,本想通知对方一下,可是一直联系不到店家,贾女士就没有在意,进点吃饭去了。

没有想到,贾女士刚进到家门口就接到了送餐员的电话,告知贾女士出来取餐一下。贾女士感到很奇怪,自己已经取消点餐了,怎么店家还送过来呢。发现在自己取消的6分钟后被店家拒绝了,理由是大部分菜品已经制作。

贾女士一看到店家拒绝理由,非常的生气。表示自己取消的时候有打电话,但是对方电话一直打不通,她觉得如果店家拒绝顾客的申请可以电话告知,现在这样直接把餐送过来就是强买强卖。

同时贾女士怀疑店家的拒绝理由,觉得他们就是故意不让顾客取消点餐。贾女士表示自己点的餐基本是凉菜,这些菜根本不需要二次加工,用不着提前一个小时制作。

而对于烩面更不用说,谁会提前一个小时煮,于是气愤拒收自己点的餐 ,直接叫送餐员拿回店里。

贾女士越想越气,自己取消点餐被拒,店家都没有电话通知一声,强行送过来,而自己已经吃饱也拒收点餐,一口没有吃,不可能白白浪费500多元,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贾女士找来了调解员。

两人来到了贾女士点餐的那家店,店主表示贾女士点的餐量比较大,大多是凉菜,店里想要按时出餐就需提前准备好食材。

而且顾客一般第一次取消点餐,他们都会拒绝,如果顾客再次提交退订申请,他们才会同意,这样可以避免一些顾客故意捣乱,正常拒绝之后顾客不在提诉的话,他们就直接送过去。

对于电话打不通,店家解释称电话线断了,并不是故意不接贾女士电话。之所以拒绝贾女士的点餐退订申请,不仅仅是因为餐品制作一半,还有一个原因是给送餐员预留40分钟的送餐时间。

当时很大部分餐品已经做完,提前出餐很正常,贾女士直接把500多元的菜品直接退回来,这样的餐品不能再卖了,都是直接扔垃圾桶,如果同意取消点餐,平台就同意退款,自己白白损失500多元。

但是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店家和贾女士双方表示都有过错,店家同意贾女士取消点餐的申请,而贾女士收到退款后赔偿了200元店家的损失。

从整件事情来看,贾女士定餐又取消,在没有得到店家同意的情况下,拒收了店家的餐品,那么如何定性贾女士的行为呢?

1.贾女士在某店点餐,那么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贾女士点餐之后又取消,就属于解除合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和店家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贾女士取消点餐,要双方沟通得到店家的同意,双方的买卖关系才可以解除。

2.贾女士取消点餐的申请没有得到店家同意,拒店家所说是因为餐品已经制作了大半,也就是说双方的买卖行为已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损失。

而贾女士没有注意看信息,导致最后餐品做完送给贾女士拒绝,送餐员拿回店家时已经无法再卖,造成了店家损失,贾女士是存在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贾女士点餐又取消的情况下,因为店家已经制作了大半拒绝了,但是不管怎样都造成店家一定的损失,贾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多少双方协商,而最后赔了200元,估计这菜品的成本差不多是这个价格。

预订点餐的要谨慎,一定要确定了才点,或者点餐又反悔的要趁早,如果一旦店家已经开始做了,这种情况是要承担损失赔偿的。

店家拒绝顾客点餐称餐品已经制作,您觉得店家的话可信吗?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