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因单位原因不能特岗退休的损失,如何判决?|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7-08 12:23:58

【裁判要旨】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是否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而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在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从事的工种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情况下,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其不能享受国家提前五年退休待遇带来的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17日,房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工。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9日,房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诊断为左拇指皮裂伤,2017年12月2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情形。2017年12月2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5个月(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月3日)。

2021年1月15日,房某与职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同意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公司支付房某经济补偿231979元。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不存在工资、奖金、加班、年休假、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贴、津贴、费用报销及补偿等各项福利待遇纠纷,不存在任何争议事项,除前述款项外,双方均无需再对另一方履行任何支付或补偿等义务。双方签署本协议前,对本协议的内容、意义和后果有充分的理解和认知。本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某公司已向房某给付经济补偿231979元。

签署协议后,房某认为其在职期间连续接触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原料包括(硫酸,硝酸,磷酸,油漆)等长达十余年之久,符合国家特岗提前退休政策的情况,在职期间,原公司总经理确实亲口承诺过从事此类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国家提前五年退休待遇,现在由于公司的原因未为其申报有害作业相关手续,未能享受应有的特岗退休待遇,房某要求某公司以经济赔偿方式弥补因此给房某及家庭带来的伤害。2021年3月9日,房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办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相关手续不能享受国家提前五年退休待遇带来的损失329015元等。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4009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515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房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根据特岗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规定,需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从事特岗工作的职工个人档案,以便进行特岗资格审查。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强对特岗职工从事特岗工作的相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请及时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为特岗员工进行备案。

提示劳动者,天津市员工申请特岗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需达到国家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在审核年度达到或超过法定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天津市;需具有从事特岗工作的经历,并且已在“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中备案。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即便员工自认为属于特岗职业,也无法享受特岗提前退休待遇。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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