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美国华人夫妻来到中国度假,却发生了一件意外。
丈夫在足浴店按摩时突发心肌病身亡,足浴店赔了妻子40万。
妻子对这个赔偿不满,她认为丈夫是美国人,应该按照美国收入多赔一些。
法院会认同她吗?
案例回顾
黄先生和石女士是一对美国华裔夫妻,两个人是在年轻时获得的美国国籍。(文中皆为化名)
那时的黄先生事业有成,拿到了美国绿卡,很快又把全家都接到了美国。
后来,由于经济不景气,黄先生事业衰退,但到底还有点积蓄。
年过六旬后,黄先生带着妻子和孩子回到了中国,想在故乡生活一段时间。
某天,黄先生来到了某家足浴店,在这里好好消费了一番。
晚上,一位技师来到黄先生的房间,对他进行了按摩服务。
服务完成后,技师看黄先生要休息,就退出了房间,此时黄先生没有明显不适。
黄先生一个人在房间里待了会儿,突然感觉心脏不舒服,倒在了地上。
巡视的工作人员发现了黄先生,进行了急救,但并没有起到效果。
后来,老板拨打了120,可惜还是太晚了,黄先生最终在医院不治去世。
石女士得知后,立刻找到了足浴店,要求足浴店进行赔偿。
毕竟是在自己的地盘死了人,足浴店的老板也是有些理亏,表示一定会积极赔偿。
没想到石女士狮子大开口,上来就要400万。
对于这个数目,足浴店的老板当然不肯定接受,40万他都嫌贵,因为只是意外。
石女士却坚持一定要400万的赔偿,她还有自己的一番理论。
“我老公是美国人,是大老板,以他的收入,要你400万就算便宜你了。”
一听这话足浴店老板怒了,连40万都不愿意赔偿了。
“美国人怎么了?美国人命贵?在中国你就得按照中国的法律来!”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闹上了法庭。
案情分析
足浴店老板有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在合理范围内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足浴店并未及时发现黄先生的不适,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
足浴店老板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负一定责任。
赔偿标准该按照中国收入还是美国收入?
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按照美国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黄先生的死亡赔偿金确实能达到400万。
但中美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巨大差距,这样计算对足浴店老板实在太不公平。
法院经过考虑,决定按照中国收入最高的上海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足浴店老板赔偿石女士40万元。
案后反思
这起案件法院的判罚还是很人性化的,没有机械性地遵循教条主义。
不然本来是一场意外,却让足浴店老板赔偿400万,那也实在太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