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港鑫化工厂一车间因非法生产发生容器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6·5”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6·5”爆炸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近日,东光县人民政府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车间内工人胥x民、魏x城正在进行生产,车间靠西侧南面的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发生爆炸,造成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经专家勘查并综合分析: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硝酸受热分解和反应产生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混合尾气,尾气呈深黄色气体并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遂采用氧化脱硝方式对尾气进行处理,即将尾气引入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高压液氧经气化后进入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与尾气中的一氧化氮反应生成二氧化氮,同时在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上部,通过罐内水喷淋吸收二氧化氮,使其形成硝酸液体循环套用,不含氮氧化合物的尾气,经吸附塔后排放。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勘查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氧气阀门处于导通状态。经分析,事故发生车间工人胥x民、魏x城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不锈钢尾气吸收罐进出口阀门,密闭的内部超压,达到容器极限后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相关责任人在厂区生产1车间内擅自违规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
2.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未与使用其车间进行生产的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生产车间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胥x民,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魏x城,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曹x东,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齐x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胥x兴,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赵x刚,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夏x超,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投资人。现在逃。
(三)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厂区内擅自建设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并在有关部门对其关停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暗中进行生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85万元。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大单镇政府、东光县应急管理局7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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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程梦真(声明:“河南法制报”微信公众号所刊载文字或图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