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为儿子办理出生登记时,将年龄报大3岁,后因孩子19岁时犯下强奸罪,男子又申请变更年龄登记,法院调查后认定孩子犯罪时只有16岁,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理判刑6年,可男子拿着生效判决要求变更年龄登记时却被拒绝,男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泗县法院)
骆大波现年53岁,因为是农村人,重男轻女思想比较严重,接连生下几个女孩后,他和妻子一直想要个男孩,后来终于生下一个男孩,父母为他取名为骆小波。
父母为骆小波办理户籍登记时,向相关部门提供骆小波的医学出生证明副页,由于该副页载明的骆小波出生日期为2003年6月8日,其户籍登记上的出生日期也为该日。
2022年8月,骆小波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若按照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此时骆小波已经19周岁,应按照成年人来定罪量刑。
骆大波遂找到公安机关,表示骆小波实际上是2006年6月8日出生,当时因计划生育的原因,父母在为其上户口办理户籍信息时,将年龄报大3岁,即2003年6月8日出生。
公安机关核实后发现,骆小波2012年年入学时,学校就已发现他的登记年龄与实际明显不符,并提示骆小波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出生日期。
后因无法提供相关部门所要求的材料,这个事情被长期搁置,但2022年骆小波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调查,年龄的认定至关重要。
如果骆小波被认定为2006年6月8日出生,则案发时只有16周岁,虽然强奸罪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17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也发现骆小波的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为准确确定骆小波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侦查机关对骆小波的出生日期,进行大量调查取证。
上述证据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呈现给公诉及审判机关后,两级法院均进行严密的证据审查,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骆小波的实际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8日,骆小波也因此被从轻处理,并送入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服刑期间,骆小波委托其父亲骆大波办理户籍年龄变更事宜,并提供骆小波另一份医学出生证明,该证明载明骆小波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8日。
办理户籍登记的某局经调查后认为,虽然有证据证明骆小波出生日期为2003年6月8日,但关于骆小波的出生,存在2个出生年月不同的医学出生证明。
同时,骆小波现正在服刑,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某局遂作出暂不予更改年龄的回复。
骆小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局依法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变更登记为2006年6月8日,按变更后的日期制作新的居民身份证,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某局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第二,《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是地方职能部门对内部操作进行的规范性规定。
某局表示,骆小波要求更正出生日期请求与管理规定相违背,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经查,骆小波户口于2007年被登记时凭借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登记为2003年6月8日。
第二,法院判决骆小波刑期为2022年8月8日至2028年4月7日止,骆小波现处于正在服刑期间,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84条,正在服刑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第三,因为2份不同的出生医学证明出自同一家医院,作为全县户籍管理机关,查明骆小波是正在服刑人员,依据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对不予更正日期的决定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某局在为骆小波办理户籍登记时,根据家人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为骆小波办理户籍登记,现骆小波提供出生年月不同的医学出生证明,要求某局为其办理户籍年龄变更登记。
现关于骆小波的出生,存在2个不同出生日期的医学出生证明,某局在为骆小波办理户籍初始登记时,依据先前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办理登记,符合户籍登记的相关规定。
现骆小波提出原户籍登记存在错误,因骆小波向某局提供新的医学出生证明,如确属原登记错误,应由《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材料。
其次,某局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84条的规定,对于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有合法的依据,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是否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作为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作出的合法的户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某局不予变更户籍登记未违反身份证法第11条。
综上,判决驳回骆小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骆小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