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丹阳律师:《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及裁判规则分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2-24 11:43:19

《民法典》第1051条涉及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的效力问题不仅关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牵涉到其近亲属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婚姻是否无效,如何处理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纠纷便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通过对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及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何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只能有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构及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

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后,该夫妻的婚姻关系确定自始无效,双方不再是彼此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人,也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无效婚姻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的事由既包括法定婚也包括事实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主要指男性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性未达二十周岁)。

三、裁判规则

1.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裁判要旨: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都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2.夫妻一方在另一方重婚事实消除以后,仅以该重婚事实曾经存在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主张婚姻无效的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与确认其婚姻无效并无关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废除);(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0 阅读:1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