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索要80万不成告他强奸!但孩子不是他的

老梁不郁闷 2024-11-14 00:48:10
男子与朋友介绍的对象发生性关系,5个月后女方称怀孕索要80万,遭到拒绝后报警,男方被判强奸罪目前已经服刑完毕,并对此案提起了申诉,那么他申诉成功的机率大么?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红星新闻的报道,陕西省榆林神木一位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宋女士,并且一周内就发生了性关系。

在半个月之后,这个宋女士跟刘先生以及另外三个人一起在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就在宾馆登记入住,当晚刘先生用房卡撬开房门,进入宋女士房间要与其发生关系,但是在对方推阻之下就停止了。第二天五个人离开酒店,宋女士删除了刘先生的微信。

结果到7月的时候宋女士发现怀孕了,然后宋家人就找刘先生索要80万补偿,刘先生拒绝后宋女士的哥哥报警,两审法院认定刘先生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目前刘先生是已经服完刑出狱,现在提起了申诉。

这里有个重要细节,就是宋女士之后引产,但经过鉴定这个孩子不是刘先生的。

这个案子也挺有意思,但是红星新闻写的有点混乱,而且有些重要细节不太清楚,这里简单分析一下供参考。

首先这个强奸罪的认定目前看是没问题的。

根据报道法院认定第一次发生关系不是强奸,只有第二次才是。这个没有什么问题,不是说俩人发生过一次关系,以后就拥有无限的性同意授权了。

那么认定强奸关键是发生关系和违背妇女意愿,那么这位刘先生是撬门进入对方房间,然后趁对方熟睡要发生关系,并且刘先生自己也承认对方拒绝并推阻,也承认自己是强行发生关系,这明显违背妇女意愿。

有些人质疑这个案子是不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但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报道相关的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显示,宋女士当晚不愿与刘先生同住,且两次起身离开宾馆,说明被害人当晚情绪不佳且不愿与被告人有过多接触,这些证据可以互相比对,论证宋女士并未同意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只有口供。

而且关键是刘先生自己也没有否认,你要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他现在都服刑出来了,要有问题早改口了。

至于有人质疑为什么刑期这么轻?一般来说强奸罪判三年以上,但是刘先生在宋女士哥哥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案后如实供述,因此被认定有自首情节,再加上他当时在对方推拒情况下停止了犯罪,认定他情节较轻,这是可以判三年以下的,这个案子目前看很正常。

其次刘先生现在提出了一些质疑。

比如他主张自己一开始发生关系时把宋女士的拒绝当作是情侣间的“亲昵举动”,且宋女士当时没有报警,第二天叫他起床并且一起离开,之后两人也经常见面宋女士也没有提过这个事情,而且孩子后来也不是他的。

这些理由基本都不成立,你认为她是“亲昵举动”并不代表她真的就是啊,后续也明确是对方在拒绝,刘先生这个“以为”没什么意义。

那有人说女性的态度不好判断,那你先敲门啊,你先把她叫醒啊,你撬门进去然后趁对方熟睡下手,你还说对方态度不好判断么?这明显不是正常情侣互动。

至于说宋女士当时没报警,并不改变宋女士之前不同意发生关系的客观事实,而且你自己为啥停下来的你不知道么?

没有限制受害人必须当下报警,只要在法定追诉期内报警就可以,只不过我们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是为了取证方便,现在具体取证情况不可考,但是报警时间并不影响定罪量刑,对方不报警是她暂时未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代表其权利的丧失,这是这位刘先生的误解。

至于说孩子不是他的,这也不能否定你违背妇女意愿强行跟对方发生关系的事实,也同样不影响定罪量刑。

目前看这个案子两审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当然申诉也是刘先生的权利,但是我觉得成功几率不高。

第三,有些人怀疑女方是借怀孕诈骗或者敲诈勒索,我觉得刘先生可以报警试试,但是从目前的信息看比较难认定。

女方自述在当年3月跟另一名男子发生过性关系,那么到7月的时候怀孕,但女方报警在前警方鉴定在后,如果之前没有做过亲子鉴定,且女方跟刘先生也确实发生过一次关系,那么不排除女方自己也无法确认,所以这里没法排除她是误以为孩子是刘先生的。

也因此这个主观状态有可能并不存在非法索取刘先生财产的故意,当然80万这个数字相对较高,但这里说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她可以要,你可以不给,那如果她就认为孩子是你的管你要钱,这就是个民事纠纷,谈不上是诈骗。

除非说她提前知道这孩子不是刘先生的,仍然故意向刘先生索要钱财,这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那就有可能是诈骗未遂了。

至于说敲诈勒索,现在红星新闻这个报道信息不够,不清楚当时宋家人跟刘先生谈的细节,这里要看宋家人在索要赔偿的时候是否曾经以报警相要挟,如果有类似你不给钱我们就报警之类的言辞,确实有敲诈勒索嫌疑。

但是如果被拒绝后对方直接报警,那就没有敲诈勒索的情节,这就说回到前边的问题,宋家人是明知刘先生不是孩子生物学父亲,还是说误以为刘先生是,那如果是误以为就还是个普通的民事纠纷。

问题是红星新闻在这部分写的非常粗略,就一句“因刘某不同意,宋某某的哥哥当场报警”,没有提到对方以报警相要挟,从目前信息看我觉得非常困难。

当然还是那句话,刘先生可以报警试试,也可能有些细节是这个报道里没写的,这个就没法判断了,但报警也是他的权利,只要不虚构事实就不涉及诬告陷害罪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男子与被介绍对象发生关系五个月后判强奸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0 阅读:23

老梁不郁闷

简介:关注新闻和法律的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