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陌生男子车震后,又被以“公开裸照”威胁,检方:不算强奸

小娇侃娱 2023-08-08 16:42:15

这是一个发生在2020年9月的真实故事,也是一个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和关注的案件。一个名叫刘某的女子,在与男友闹别扭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结识了一个名叫贾某的男子,并在其车内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她不知道的是,贾某偷偷拍下了她的裸照,并用这些照片威胁她再次见面。刘某无奈同意了贾某的要求,并在车内与他发生了第三次性关系。事后,刘某报警称被贾某强奸,但检方却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认为刘某是自愿与贾某发生关系的,没有被胁迫,因此不构成强奸;有人认为贾某利用裸照对刘某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控制,违背了刘某的意愿,因此应该构成强奸。还有人认为刘某自己也有责任,不应该轻易与陌生人发生关系,更不应该让自己暴露在危险之中。

那么,这个案件到底该如何判断呢?我们不妨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方法”包括利用他人醉酒、昏迷、精神障碍等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进行性侵犯。而“强行”则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进行性侵犯。

那么,在本案中,贾某是否采取了非法手段违背刘某意愿进行性侵犯呢?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刘某第三次与贾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属于自愿?检方认为不属于胁迫,而属于协商。他们的理由是:一是刘某拿公开裸照威胁刘某见面的行为,虽然可以称作法律上的“胁迫”手段,但他此时胁迫的内容是要刘某和他见面,而不是和他再次发生性关系;二是对贾某提出的删照片条件,然后刘某答应的行为,较难认定这是“胁迫”,更准确地说,这应该属于协商。因此,检方认为刘某第三次和贾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

这个判断是否合理呢?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刘某不是因为害怕裸照被公开,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贾某给她钱或者承诺给她工作机会等,而同意了贾某的要求,那么这是否也属于协商呢?如果是的话,那么刘某就相当于出卖了自己的身体,而贾某就相当于嫖娼。但是,嫖娼在我国也是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刘某与贾某之间存在协商,也不能排除贾某的违法性。

那么,如果刘某是因为害怕裸照被公开,而同意了贾某的要求,那么这是否属于协商呢?我们认为不属于。因为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贾某拥有刘某的裸照,并用这些裸照对刘某进行了威胁。这些裸照是如何产生的呢?是刘某自愿给贾某拍摄或者发送的吗?显然不是。根据刘某的陈述,她并不知道贾某偷拍了她的裸照。

也就是说,贾某在没有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并用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对刘某进行了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在我国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即使刘某与贾某之间存在协商,也不能忽视贾某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贾某应该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他利用裸照对刘某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控制,并违背了刘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他还非法获取了刘某的隐私信息,并用其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检方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贾某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社会的排斥。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他没有尊重和爱护女性,而是将她们视为性工具和玩物。他没有诚信和良知,而是利用他人的弱点和困境进行敲诈勒索。他没有责任和担当,而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他是一个道德败坏、人格卑劣、无耻无赖的人。

我们不否认,刘某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她不应该轻易与陌生人发生关系,更不应该让自己暴露在危险之中。她应该更加爱惜自己的身体和心灵,更加珍惜自己的感情和生活。她应该更加警惕和防范那些有不良企图的人,更加坚决和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应该从这个教训中吸取经验和教训,重新振作起来,重新面对生活。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刘某有责任,就忽视贾某的罪恶。我们也不能因为刘某有过错,就对她进行指责和歧视。我们也不能因为刘某有缺点,就对她失去同情和支持。我们应该以一个公平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案件,以一个正义和理性的态度来处理这个案件,以一个友善和包容的态度来帮助刘某。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通过法律来制裁那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应该通过法律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二是提高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我们应该遵守道德、弘扬道德、践行道德。我们应该以道德为准则,以良知为导向,以善行为表现。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帮助他人。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

三是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安全、防范安全、保障安全。我们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自我保护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应该警惕那些有潜在危险的人和事,及时发现并避免那些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

四是提高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我们应该关注心理、调节心理、健康心理。我们应该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克服消极悲观的情绪,增强自信自尊的感觉。我们应该寻求合适有效的心理支持,解决心理上的困扰和问题,恢复心理上的平衡和健康。

总之,这个案件是一个令人震惊和反思的案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案件。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心理素质,从而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共同构建一个法治、道德、安全、健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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