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服务员偷开老板奔驰车,撞倒母子俩逃逸三岁幼童身亡

笔下功名寄无人 2022-02-06 17:00:34

辽宁阜新18岁的高某在一家饭店打工,他偷拿老板的奔驰车钥匙,偷开车接着朋友外出“兜风”。在行驶过程中,高某驾车逆行,撞倒一棵大树后又撞了娘俩。在仓皇逃窜时还继续撞人拖拽,导致3岁幼童死亡。随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2022年2月从法院获悉,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七年。

18岁的高某家住辽宁阜新。他在薛某经营的饭店打工。

案发前日,薛某父亲将其奔驰轿车借给他人,次日其朋友将车送回薛某经营的阜蒙县某饭店门前,将车钥匙放在吧台。

当日23时许,高某回到饭店想开车溜达,便将吧台的车钥匙和抽屉里现金300元拿走,高某将停放在饭店门前的奔驰轿车开走,接上其朋友吴某,先后去过新邱、前营子、城南、市内、西出口、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并去郊外海棠山爬山,随后回到市内,又到郊外接王某,三人返回市区。

15日9时许,高某找人想抵押车贷款,因无行驶证等原因贷款未成。高某、吴某、王某在市内西出口给车加油后去东市场买衣服、送王某去东苑派出所附近洗澡,后到城南久旭二手车店要两套空白二手车交易手续。

当日15时20分许,高某驾驶的轿车沿煤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昊海酒店门前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后又驶入南侧人行道,先将一大树连根撞倒又将行人李某和3岁幼童柳某娘俩撞倒并推至前方花坛处停下,高某明知撞人仍继续倒车,又将大树及柳某再次拖拽,后不顾李某、柳某母子俩的生死驾车逃离现场。

柳某的父亲和他人将妻儿从树下抱出。该起事故造成李某、柳某母子受伤及轿车及树木部分损坏。3岁的孩子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伤者李某外伤至体表瘢痕累计长度达30.5cm,外伤致左侧1-6肋骨折、右侧1-5肋骨折、右侧12肋骨折,李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车车速约为51.59km/h。高某被抓获。

一位目击者称,当时奔驰车从东边驶来,车速很快,忽然逆向朝道南侧人行道冲过来。“当时我坐在修车老人的人力三轮车上,车和我都被带倒,然后直接撞在煤城路南侧的人行道一棵大树上,大树连根撞到西侧花池撞断,在树西侧人行道有母子二人,这辆车将大树连同母子二人都撞到花池那边,我往事故现场跑,这时黑色轿车向后倒车,我喊别倒了车底下有人,对方不听继续倒,我怕撞到我身上就往后退几步。当时母亲被撞到花池边缘,小孩和树都在车底,车骑着树和孩子,孩子在树的主干旁边,倒车时树跟车被带回至少一米多远。”

“倒车时我喊,车底下有人别动了,开车小伙看我一眼继续倒车,等距离够了一把轮沿着煤城路向西边跑了。我和孩子父亲联手把树抬起来,被撞孩子的父亲把孩子从树底下抱到花池边,一会儿120急救车和警车到现场。”

薛某的父亲说,案发前朋友借车出婚礼。后来朋友告诉他把车送回到儿子薛某开的饭店门前,车钥匙放在吧台处。但自己出差回来没看见车,以为司机开走,交警打电话他才得知高某拿走车钥匙将车盗走肇事。

薛某说,高某是其雇佣的员工,案发当日他发现饭店吧台少300元钱,查监控发现是高某前一天半夜12点左右翻抽屉偷走,高某电话关机。当日17时,父亲接到交警队电话称自家奔驰车肇事,父亲问车在哪,他才发现车钥匙不见了,想起车应该是高某开走,高某电话不通,大家都知道高某没有驾驶证,从来没让他开过车。

高某到案后供述称,自己想开车溜达,之前看到车钥匙放吧台两天了,就把车钥匙拿走,还拿走300元钱。因睡着了发生事故。“两天没睡觉,我知道先撞树,我头撞在前风挡玻璃上,醒了,然后又撞人,我以为是一女的,看视频才知道还有一个小孩。发生事故后,我反应几秒钟开车跑了,我没有驾驶证一想完了一直跑。”

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高某无视法律,无证、超速、逆行、长时间不间断疲劳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明知已撞人仍不听他人劝阻车下有人,其停顿环顾后继续倒车逃离,其以危险方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某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父亲系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同高某对保险限额外的剩余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薛某在本案中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2万元。高某赔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7.5万余元,赔偿柳某父母2.1万余元。薛某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柳某的父母、薛某父亲、高某本人和保险公司都提出上诉。高某称自己不存在报复社会的动机,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交能力而盗开车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放任态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阜新市中院二审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速、疲劳驾驶机动车,逆向驶入对向人行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高某驾驶车辆具有为了游玩和炫耀自己的社交能力,以满足其虚荣心的目的,尚无证据表明高某具有发泄不满、仇视社会而故意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动机。

高某私自开走案涉车辆并未经薛某及其父亲允许,薛某在酒店打烊后将车钥匙置于吧台处应视为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不能认定是对高某开走涉案车的默许,二人在此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终审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七年;薛某父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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