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贪污受贿20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建轩今日 2024-09-13 20:43:2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铁腕反腐,建立惩治腐败制度进展顺利。同时,全国各省市区县、各专案组对惩治贪污受贿案件定案处置标准不一,伸缩无序宽严失谱问题普遍存在:有的贪污受贿数万元,就被开出党籍、开除公职、起诉判刑;有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却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或降低退休待遇了事;贪污受贿百万元、千万元、数千万元,都被判刑10余年;贪污受贿上亿元、数亿元、十亿元、十多亿元,只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近年来,仅有受贿17.88亿元的的原华融资产董事长赖小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宽严失谱反差强烈,导致社会负面传言多多,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一人受罪(服刑),几代受惠”,有损党和政府的威望,引发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窝案”、大案、特别巨大案件频发的实际,呼唤着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惩治腐败法规制度。

多年以来,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开杀戒的政策弊端极大,不杀不足以震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杀不足以遏制贪污受贿犯罪满意发展的势头。毛主席“挥泪杀刘张,警示几代人”的经验值得借鉴,对特别巨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处以极刑,是必须必要必行的。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惩治贪污受贿定案处置标准。对贪污受贿1万以上的腐败分子,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原则上按贪污受贿一万判一年实刑。对贪污受贿20万元以上的腐败分子,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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