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一条朋友圈,她赔偿了4500元

明德评社会[已注销] 2023-11-20 23:02:15

案情简介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红既是儿时玩伴又是多年的同学。2023年8月3日,在无任何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的情况下,小红在朋友圈发布如下内容:“儿时玩伴,为个男人把爹妈克死,死之前还在……”,并附上了小美与其丈夫小帅的照片。因双方共同好友较多,短时间内,小美便接到多个朋友的电话,询问这条朋友圈的相关情况。

而前不久,小美父母意外去世,心里本就悲痛万分的她,非但没有得到来自好友小红的安慰,反而自己父母已故的事实还被其拿来当作朋友圈戏谑内容公之于众。小美和小帅夫妻二人认为,小红的这一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个人合法权益,还造成了精神伤害,故于2023年9月27日向息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删除朋友圈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调解结果

法官接收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本无直接矛盾且关系较为特殊,为了能够维系双方之间这段难得的友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立即与被告沟通协调。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双方均同意诉前调解处理。经近一小时的调解后,被告小红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同意原告的要求: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三天并发布视频澄清,赔偿原告4500元。原告也表示,此事件就此了结,不再追究。至此,这起名誉权纠纷经诉前调解,得到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已成为网络社交的一个重要软件,刷微信亦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但网络空间也非法外之地,行为人的行为也受法律约束。若利用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随意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仅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来源:黔微普法、常军法官、息烽县人民法院

编辑:桂法瑄

0 阅读:0

明德评社会[已注销]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