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瘫痪老人涉案被通告,我国的追溯时效制度怎么规定的?

李肖峰律师 2024-10-11 11:16:41

10月9日,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平安博白幸福家园”发布一则题为《关于公开征集刘国良、刘上和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披露的嫌疑人信息显示,一名85岁的老人赫然在榜。这引发网友关注和热烈讨论。

▲通告截图

据博白警方通报,“近期,博白县公安局组织打掉一个以刘国良、刘上和等人为首,刘上锦、刘康旺、刘章、刘上其、刘上贵、刘上强、刘俊、刘国安、刘国春、刘康勇、刘康正、刘康俊、刘国友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盘踞在博白县东平镇及周边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通告》称,目前博白警方已对部分团伙成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所有违法犯罪事实,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通告》最后附加了15名嫌疑人的信息,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15名嫌疑人均为中老年人,其中有5人超过60岁,年龄最小的是刘康旺,现年39岁。年龄最大的就是刘上锦,现年85岁。

我国的追诉时效规定在刑法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法律制度。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们来展开讨论一下我国追诉时效制度规定:

一、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

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确保刑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设定一定的期限,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追诉权,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同时,追诉时效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恕,鼓励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设定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设定追诉时效的期限,这一做法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而言,法定最高刑越低,追诉时效期限越短;法定最高刑越高,追诉时效期限越长。这种设定既考虑了犯罪的严重程度,也考虑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

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确保了追诉时效的计算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即在追诉期限内,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或者被害人已经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的,追诉时效将不受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例外情况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对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的案件,追诉时效将不受限制。这些例外情况确保了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尽管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某些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是否应该设定更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是否应该取消追诉时效的限制,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何更好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延长证据的保存期限,以确保在追诉时效内能够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的追诉时效规定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追诉时效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关注我,我是李肖峰律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见。

附:追诉时效制度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五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第十条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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