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评价对象
1.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已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且按合同约定服务该项目1年以上的物业经理。
2.物业住宅小区保安员。
评价周期
每年度开展1次,其中物业经理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安员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星级等级标准
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均实行星级服务评定,采用五星、四星、三星、不定星等4个等级,具体标准为: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星级为五星;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星级为四星;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星级为三星;得分在70分以下的,星级为不定星。
评定标准和内容
1.物业经理评星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基本要求、小区日常管理、公共收益管理、公开公示栏设置及公开公示情况、卫生保洁、绿化、设备维护、秩序维护、安全管理、配合监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2.保安员服务质量评星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基本要求、安全守卫、登记查验、巡逻防范、应急处置、警保联动等方面。强化结果应用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根据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星级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具体如下:1.对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星级被评为四、五星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发文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各类评先评优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2.对于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连续2年被评为三星的,将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自星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行业的各项评先评优活动,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约谈。3.对于物业经理、保安员服务质量被评为不定星的,将采取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调整人员等措施。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