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动产所有人、占有人的意愿而遗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其为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物品的价值或者用途,类如车辆、首饰、生活用品等。第二是遗失物为有主物但无人占有。遗失物并非无主之物,而是非基于所有人自身意志而失去对物的控制。此刻所有权人仍然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对于遗失物,拾得的一方负有保管、通知、送还的义务。
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中,所有权人已经放弃对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基于自身意志的、主动的放弃。抛弃行为出现后,此刻所有人已经丧失对物的所有权,物品为无主状态。对于抛弃物,可以依先占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类如张某拎着包来到某公园游玩,在准备离开的时候,张某发现包里的水杯有磨损,遂将其丢下。在回到家后,张某发现自己的包也遗落在了公园的长椅上。
例子中,张某认为水杯存在磨损,主动将水杯丢下。水杯被丢下是基于张某的主动意志,其对于丢下水杯主观上知情,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此刻水杯为抛弃物。同时,张某的包也遗落在公园里,对于包的遗落,是非基于张某意志的,对于遗落的结果张某持有否定的态度。此刻张某并未放弃包的所有权,包仍然为有主物,对于抛弃物水杯可以凭借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对于包拾得者应当及时联系失主,或者该遗失物送到相关部门。
判断遗失物还是抛弃物,可以从发现物品的场所、物品的实际价值、物品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金不昧”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秀传统,拾得遗失物交还所有人不仅是道德上所赞同的,也是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一
2023年12月,李女士乘坐网约车前往目的地,在下车时,李女士将自己的手机遗落在了车座上。发现后李女士拨打手机试图联系,却未果。李女士报警后,警方调取了当天的车内行车记录仪,发现李女士下车后,又有一位乘客刘先生上车。
刘先生发现手机后并未出声,而是悄悄将手机带下车。经过警方的追查,来到了刘某的所在地,但刘某拒不返还手机。其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李女士非基于个人主动意志而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实际上李女士并未放弃对手机的所有权,虽然李女士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权,但仍然为所有权人。刘先生上车后,发现手机在座椅上,此刻,从手机自身的价值、发现的场所均可以看出该物并非抛弃物,在发现、拾得遗失物后,负有保管、通知、归还的义务。
刘先生并未告知司机,秘密将手机拿走,在被警方发现时仍然拒不返还,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应当妥善对遗失物进行保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二
刘女士在某家餐厅吃饭,在离开时,将装有贵重物品的包遗落在了餐厅的椅子上,后该店铺的服务员发现后替刘女士保管。刘女士来到餐厅里取包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包已经被他人冒领了。
本案中,刘女士的包为动产,在餐厅吃完饭后,刘女士不慎将包遗落在了椅子上,此刻包的遗落非基于刘女士的自我意志,刘女士失去了对包的控制,但并未失去对包的所有权。店员发现刘女士的包后,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失主来认领。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保管的一方,在他人来认领包的时候,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核实身份、包内物品,做好登记、保存好相应的监控记录。在尚未对认领包的人是否为刘女士本人进行核实的前提下,直接将包交给对方,导致刘女士的财物无法追回,应当视为该餐厅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刘女士作为包的所有人,同样应当对自己的财物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个人不慎导致包遗落在餐厅里,刘女士本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冒领人明知道该包不属于自己却仍然冒领,属于非法占有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冒领人故意采用欺诈的手段,虚构身份,隐瞒真相,从保管人手中骗取采取,也涉及诈骗罪。
结语
在发现无人占有之物时,我们可以依照一般人的判断经验,来确定物品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在难以进行区分时,一般推定为遗失物为佳。遗失物不同于抛弃物,其所有权并未丧失,无法通过先占而取得对物的所有权,在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联系失主,或者将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失主领取遗失物时,也需要向拾得的一方或者相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