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一男子结婚后一直都不安分,不仅在外面寻花问柳,居然还垂涎自己岳母的美色;有一次,这名男子趁妻子不在家,强行将家里熟睡的岳母给侵犯了。事后,岳母第一时间将此事告知了女儿,并且报了警了;警方立即到达现场,将这个禽兽不如的男子给抓捕归案了。
悲剧已经发生,警方未有正式通报,事实可能有所差异,我们静待违法者接受正义的制裁。
无独有偶,近年来,这类事件并不是个案。
事件一:
2009年,宝应女子潘某和男子许某先生育一子,不久双方补办结婚证和婚礼,随后双方再生育一子。之后,女方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被拒绝。
2014年,许某涉嫌侵犯岳母未遂,因为该男子获得了妻子及岳母的“谅解书”,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自此,双方分居,并且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拒绝。
但是在2015年该男子却在医院开具“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证明,并且提出治疗过程中共花费了20万,其中10万是欠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016年至2019年,女方七次提出离婚,均被法院以“育有两子,感情未破裂”和“丈夫不适合离婚”为由,不准双方离婚。
事件二:
2013年,成都一男子对岳母实施了侵犯,事后却以此为要挟,向其索要10万元封口费,此事最终激怒岳母,被其用充电线勒死。
事件三:
广西百色西林县,农某与吴某在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无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于2016年1月24日强奸了农某的母亲,于2016年3月2日被西林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被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某强奸农某母亲的刑事诉讼案件,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判决,确认吴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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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三案例,施暴者要么没有受到法律事实的制裁,要么仅被判三年半,要么被人以极端方式处理。
无论如何,只要此类事件发生,带给受害者和女方家庭的伤害远甚其它陌生关系或者普通关系受害者,但是最终施暴者往往因为“无耻”而未受到/受够应有的惩罚。
一方面,女婿和岳母(尤其是单身岳母)很大可能在生活中有更多的接触,并且女婿和岳母的关系往往也很微妙,太生疏不利于家庭团结,太亲密容易导致误会。
另一方面,施暴者对受害者有近水楼台的优势,更难免有“岳母未必敢声张”的侥幸心理。更有如此“施暴者未收到应有惩罚”的例子,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对于此类禽兽不如置人伦天理于不顾的丧心病狂之徒,非重典不可止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