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同

木林普法 2019-05-06 19:27:48

关于责任,英国学者哈特认为有四种意义:一是角色责任,即由于担任一定职务产生的职责;二是因果责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违法者因其行为受到惩罚或被迫向被害人赔偿;四是能力责任,即某人应对某行为负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事故责任解决的是事实问题,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影响到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关于二者之间的异同,木林在搜集汇总相关观点的基础上,简要地为朋友们分析如下,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一)交通事故责任。

主要是指交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61条,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推论出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当事人责任的结论。

⑴.事故责任中的过错,主要指交通违法行为。

⑵.事故责任中的后果,指的是事故的发生。

⑶.事故责任中的责任,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没有过错,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作用的评价和描述。主要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它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影响力大小,不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是当事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刑事立案后所采取的一系列侦查措施及司法程序中),也不是当事人要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74条、76条中),它只是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中事故基础事实的认定。

⑷.事故责任中的责任承担人,是引发事故的交通参与者(指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或者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他可能是偶然参与进行的,也可能是故意参与进来的,但总是没有受到国家的强制力的约束。也就是说,即便是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或残疾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即便是小孩子,也可能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木林在这一点的认识上,与实践中很多办案民警的认识不一致,不知道认识是否正确?

⑸.事故责任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发生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有没有过错,过错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定量(过错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大小)的结论,是事故认定主要内容的最后一项工作,最终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是指由于事故责任者的过错或者意外,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的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属于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实质上是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为主体,以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内容的债的法律关系。

⑴.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过错,主要指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相关法定注意义务,是以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不能等同于违章行为,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

⑵.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后果,是指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⑶.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责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

⑷.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关于有机动车事故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74条、76条,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规定在各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如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2款,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按一般侵权行为对待,依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

⑸.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责任承担人,要求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必然发生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失。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关系的小结:

通过对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⑴.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只是追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

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法院可根据现有的事实及双方的辩词来确定事故责任大小,并根据一方的损害程度公平合理地作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⑶.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进行责任分配,不能替代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⑷.事故中有责任,并不等于要真正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雇佣、劳务、帮工人等就由监护人、雇主、单位或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年龄和行为能力有要求,有没有违法阻却性,是否受到强迫指使,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并应受惩罚)、刑事责任(对年龄和行为能力有要求,是否受到强迫或指使,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情况,要有相应的损害后果,有没有违法阻却性,违反刑法的有关条款并应受刑事制裁)。

 

主要观点来源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

卢荡等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处理》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杨润凯编著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胡凤滨主编的《交通事故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中张亚彬诉张献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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