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户籍与居住要求:
• 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在上海市共同生活。
2.收入标准:
•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2024年的最新政策,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调整为每人每月1595元。
3.财产限制: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需符合规定。对于3人户及以上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对于2人户及以下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3.3万元。
•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住房条件:
•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二、申请方法
1.准备申请材料:
• 户主及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已婚对象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对象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对象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对象的收入证明及财产情况证明。
•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 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2.提交申请:
•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3.审核与审批: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低保金:
•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实行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 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家庭的指定账户。
三、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或虚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
•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需进行定期复审,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故逾期不参加复审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救助。
• 上海市的低保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申请人应关注相关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