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娟:已和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注意事项

火龙常 2024-09-01 17:40:48
程娟:已和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注意事项

作者:程娟

在办理过程中,下列事项必须注意:

一、必须向犯罪嫌疑人细致询问案情,告知权利义务,解答法律疑问。

确认嫌疑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认可、是否自愿认罪的准确态度。只有嫌疑人明确表示对事实和构成犯罪均没有异议,才能谈到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补偿的问题。

二、必须告知同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补偿的法律后果。

如果嫌疑人在侦查伊始就同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补偿,事后如果再对主要事实、是否构罪提出异议时,其辩解的可信度会因之前的赔偿、补偿行为而大打折扣,除非有充分证据证实之前的和解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三、向嫌疑人本人核实是否愿意赔偿、赔偿金额大小

尽量争取将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意见协调到同步,以防出现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罪名有异议,坚决不同意赔偿,而家属却在看守所外自作主张“代替”嫌疑人认罪认赔,导致嫌疑人在后续程序中对实体问题的辩解遭遇尴尬甚至十分不利的局面,也会给司法机关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在充分的分析和解释工作后,如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意见仍差异巨大,难以同步,一般情况下,应尊重嫌疑人本人的意见,毕竟嫌疑人本人才是当事人,是所有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后果的最终承受者。

四、辩护人要注意先保护好自己

在侦查阶段的家属和被害人的调解过程中,即使家属强烈要求,非经办案机关同意,律师不要接触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对不可控执业风险的预防。律师可以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以及提供协议范本。根据我们的经验,侦查伊始的调解过程,被害方也十分清楚赔偿、谅解工作对于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的重要意义,在调解过程中会将要求提得较高,如果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十分强烈和迫切,律师除了告知相关赔偿标准及后续仍有赔偿机会之外,介入过深未必有利于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

五、赔偿和谅解是不予批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赔偿和谅解是不予批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时,还要综合案情、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逮捕会否影响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等多方因素整体考量,做最大的努力去争取,但在心态上也应有“两手准备”,万一被批准逮捕,也可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处罚及宣告缓刑。

六、要赶在批捕之前

审查批捕程序一共只有七天,其中必然包含一个周末,整个审查过程其实只有五天,如遇上法定节假日,时间会更紧张,调解工作必须做在前面。达成书面和解后,应预留去看守所将协议书交嫌疑人确认、签字、送达审查批捕部门承办人、与承办人沟通交流、承办人提审嫌疑人、承办人向被害人复核和解事宜、承办人斟酌考量、做出决定、制作文书、通知公安机关的时间。

特别要注意,有的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人会要求和解协议必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或其他国家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并使用相关单位固定的协议文本,此时更应抓紧时间及时完成。

七、如果没有批捕,则密切关注后续工作

须密切关注审查批捕进展,办案机关通知不予批捕后,要提醒家属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如提供保证人,还应按要求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八、提醒取保后的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为谨慎起见,在公安机关已经告知其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律师可再做必要的提醒,以敦促其配合后续程序的推进,以免出现嫌疑人“脱保”、失联、再行违法犯罪等“意外”状况。

九、与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定期关注案件进度

如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及时获知信息,并告知嫌疑人,准备应对。 律师必须掌握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精确时间。公安机关最快可以在刑事拘留后的第一日,最慢可以在拘留后的三十日提请。时间跨度太大,如果“有幸”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通知固然好,但如果相关部门“忘了”及时通知,嫌疑人和辩护人很可能会错过审查批捕的宝贵辩护机会。

所以,律师必须尽最大可能地密切关注案件动向,曾经有一起案件,在等待报捕的30天,我每个工作日都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或面见查询,在承办人不堪其烦、信誓旦旦保证提请批捕时一定会通知我的情况下,仍保持每日跟进。最笨的办法,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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