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一男子喝酒以后,想闯进女同事宿舍,被拒绝以后,又爬到宿舍窗户外面,想推开窗户翻进去,结果摔了下去,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酒友和单位告上法院,索赔136万余元。
案例张三结婚以后,和妻子生了一儿一女,家庭算是比较幸福的。为了生活,他到临县的一家羊肉馆当厨师,女孩小丽是这家店的服务员,也是外地的。
店老板李四人不错,专门给两人在店旁边租了两套房子当宿舍,这两个宿舍离了大概一百来米。因为离家远,张三回家不多,难免对青春靓丽的小丽心存幻想。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老板李四约了5个朋友,在店里面喝酒吃饭。到了晚上10点多,张三下班以后,也加入进去,一起吃饭喝酒。7个人一共喝了4斤多白酒,其中张三喝了三四两。
到了11点30多,大家先后离开,李四去送一个喝醉的朋友回家,让张三把店门关好,也赶紧回宿舍休息去,然后就离开了。
没想到张三喝了酒之后,却起了花花心思,跑到位于隔壁二楼的小丽宿舍外面,敲门想进去。
小丽一听是张三,深更半夜的,当然不可能让他进去。
张三被拒以后,仍然贼心不死,又跑到宿舍隔壁的卫生间,翻过卫生间的窗户,站在窗户外面,探身去推小丽宿舍的滑轨窗户。他早知道这个窗户从外面可以推开,想推开窗户翻进小丽宿舍。
小丽听到声音以后,心知不妙,赶紧跑到窗户跟前,拉住窗户,阻止张三进入。两个人僵持之间,张三突然掉了下去,直接摔到了地上。
这二楼摔下去可不得了,张三当时就昏迷了。
有路人发现以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以后,又通知了120。张三先是被送到当地人民医院急救,但伤势严重,又马上被转到上级医院抢救,当时他主要是脑干损伤,抢救了7天,前后花了7万多元(6万多是李四付的),都没抢救过来,家人于是放弃了治疗。
张三去世后,他家人把李四、羊肉馆和当天喝酒的其他几个人都告上法院,说当天喝酒以后,张三已经意识不清,一起喝酒的人却没有将他送回宿舍或者送到医院,导致意外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羊肉店作为张三工作和发生事故的场所,负有对场所内人员人身安全的防护和注意义务,所以也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和几个酒友说,张三是下班后自己加入喝酒的,没人劝酒拼酒,酒局散的时候,他意识清醒,没必要送他回去,谁知道他后面干出这种事来,所以不同意赔偿。
羊肉馆说,张三是下班以后喝的酒,事故发生在小丽宿舍,不在店里,所以羊肉馆不该承担责任。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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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起喝酒,有人出了意外,起诉共饮者要求赔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
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属于普通的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他共饮者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他共饮者存在侵权行为、过错,而且过错与受害人都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共饮者存在过错。
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但喝多了以后,容易失去意识或者失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从而给自身或者他人带来一定的危险,这就给共饮者带来了两个义务。
第一个义务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不劝酒,不拼酒,以免造成他人过量饮酒。第二个义务是酒局结束以后,对醉酒者的互相照顾义务。
一般来说,如果这两个义务尽到了,共饮者就不存在过错,自然也就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个案件里,张三的家人没有举证证明共饮者存在劝酒、拼酒等促使张三过量饮酒的行为,而且张三在酒局结束以后,张三能够清醒地找到小丽的宿舍,还能知道从隔壁卫生间窗户可以翻出去接近小丽宿舍的窗户,而且知道小丽宿舍的窗户是滑轨的,可以从外面打开,显示他意识很清楚,并没有喝醉,在这种情况下,共饮者并没有送他回宿舍的义务,自然也不存在没有尽到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的义务了。
因此,共饮者在这个事件里不存在过错,不需要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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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羊肉馆是否需要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张三的家人也认可张三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不需要工伤,没有以工伤为由要求羊肉馆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以羊肉馆没有尽到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羊肉馆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的安全义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里:“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有4个来源,包括: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合同约定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这个案件里,张三是在下班以后,翻越卫生间窗户以后,去试图打开小丽宿舍窗户过程中摔下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显然没有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哪个行业要求对这种情况需要保障安全,羊肉馆更不可能与张三约定需要保障张三翻窗户的安全,那么只剩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没有尽到了。
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作为一个普通的,善良的,理性的人应该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危险,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相应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而这个案件里,张三未经她人允许,欲强行进入室内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是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般善良的理性的人也不可能考虑到这种行为是发生,自然更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此,张三的死亡是其自身违法行为导致,与羊肉馆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并无关联,羊肉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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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张三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健在,儿女双全,却因为酒后失德,命丧黄泉。对于他的父母、儿女、妻子来说,这肯定是一件惨剧,也是让人值得同情的。但同情归同情,现在的法治社会,早已不是“谁死谁有理”的时代,其他人是否需要赔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而不能以情感主义作为导向,要求其他没有侵权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原判决结果驳回张三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0.00元,减半收取计3515.00元,由张三家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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