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大同市平城区古城街道因“破门亮灯”一事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凌晨 1 点,该街道办公开致歉,然而这一道歉之举,却引发了公众更深层次的思考与诸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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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道歉主体,仅仅是一个街道办出面。要知道,此事件影响之广,绝非一个基层街道所能承载全部责任。这般行径,倒让人不禁联想起春晚小品《花架子》里层层加码却又只在基层“收场”的乱象,仿佛乱作为的“上限”就定格在了乡镇街道这一级别。
平城区、大同市两级政府在此时的“隐身”,实在耐人寻味,难道真就把街道办当成了“挡箭牌”,让其独自承受舆论重压?
再说致歉时间,凌晨 1 点,这个时段着实诡异。是大同的领导们平日里就习惯了半夜办公,连盖章致歉都选在这个时候,还是他们自己也深知此事丢人现眼,企图趁着夜色偷偷摸摸把歉意传达,妄想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可他们似乎忘了,在如今信息传播飞速的时代,没有什么能轻易逃过公众的眼睛。
但真正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件事的恶劣影响绝非一个街道办的道歉就能轻易化解,它对大同的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造成的创伤,需要更深层次的剖析与补救。
其一,违法行为不容姑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执法人员与消防公职人员半夜撬锁闯入商铺强行点灯,这已然是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
身为执法者,本应是法律的捍卫者,如今却知法犯法,性质之恶劣不言而喻,简直就是形成了“物理破坏+权力僭越”的双重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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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剪断门锁撬坏地板”的细节,犹如现代版“破门律”的重演。涉事部门企图用“诚恳道歉”化解矛盾,却回避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仅仅一个道歉、一句下不为例,怎能平民愤?
我的观点是必须彻查,到底是执法人员擅自妄为,还是背后有领导暗中授意,揪出关键责任人,这是让公众信服的第一步。
其二,道歉对象不可混淆。古城街道的致歉声明含糊其辞,堪称现代版“责任推诿教科书”。他们将道歉对象泛化为“社会公众”,既模糊了具体受害商户的个体尊严,更暴露出责任伦理的错位。
这实在是搞错了重点。
首当其冲该得到道歉的,是那位被撬了锁的商户岳先生,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直接侵害,店铺门锁被剪、门板和木地板被撬坏,无端增加的电费支出更是让他平白受损;其次,古城里所有被强制要求彻夜开灯、浪费电能的商户们也在等待一个真诚的歉意,他们被迫服从不合理要求,生意成本徒增;再者,全体大同市民因这一事件,眼看着家乡的营商环境被破坏、城市形象蒙羞,他们同样是受害者,理应得到来自责任方的愧疚表达。
这种操作实则是暗合公共管理中的“责任稀释”效应:通过将具体责任升华为抽象的社会责任,实现问责压力的层级消解。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声明中“占用大量社会资源”的表述,恰似明星公关的危机话术。当行政主体模仿娱乐圈的道歉范式,暴露的不仅是语言系统的混乱,更是对公权力伦理的认知错乱。
真正的行政道歉应当遵循“具体对象—具体损害—具体补救”的伦理闭环,而非制造新的舆情泡沫。
其三,经济赔偿刻不容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撬锁点灯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商户财物造成的损坏清晰可见,剪断的锁、撬坏的门与地板,还有额外的电费开销,这些损失无论数额大小,经济赔偿都是天经地义。这不仅是对商户物质损失的弥补,更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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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中,基层政府更倾向用“协商补偿”替代法定赔偿,这种私了模式实则是将公民法定权利降格为行政恩赐。
其四,强制亮灯规定亟待审视。古城街道致歉时,将问题归咎于思想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粗暴,可这完全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用《倡议书》强制要求全体商户彻夜亮灯,这一做法本身是否正当?有无形式主义之嫌?
现场执法人员曾明示,彻夜亮灯是市里的统一规定,那这是否意味着,连撬锁点灯这种极端行为背后都有着市里的默许甚至支持?
如今街道办出来道歉了,平城区、大同市两级政府当真就能置身事外?把责任主体彻查清楚,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这才是真正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更让人倍感无奈的是电能浪费背后的治理逻辑。要求商户彻夜亮灯打造“不夜城”幻象,本质上是将营商环境简化为灯光秀的行为艺术。这种用电力消耗置换政绩数据的做法,与碳达峰战略背道而驰,暴露出个别官员扭曲的发展观。
从“山西煤改气”到“古城亮灯令”,类似事件反复印证着行政体系中的“层层加码”定律。在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为完成上级指标往往突破法律底线,形成“政策初衷—执行异化—问责悬浮”的恶性循环。
若不打破这种制度惯性,今日的撬锁执法可能演变为明天的更大治理灾难。
大同撬锁点灯事件,不应随着街道办的一纸道歉而草草收场,只有将上述问题逐一厘清,依法依规处置,才能慢慢修复受损的营商环境与城市形象,重拾公众信任。
毕竟,再璀璨的灯光工程,也照不亮失去法治根基的治理迷宫。
春华秋实
典型的滥用职权
港湾
街道调动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