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懿珊律师: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5条裁判要点解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2-31 14:01:04

在资本市场中,虚假陈述行为通常涉及公司或个人对投资者进行误导,例如通过发布虚假的财务报告、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实的业绩预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侯懿珊律师根据司法审理思路及举证责任分配,归纳解读了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5条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1.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更对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正如判决书所言:“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案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为资本市场的“强监管”吹响了号角。

2.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证券法的核心制度。而虚假陈述行为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天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已失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规制与打击。对于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机关应加大审理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

3.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其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执业准则,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责任承担。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欺诈投资者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投资者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的范围认定。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后,才会发生证券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曲线的情况。因此在虚假行为实施之前买入的股票,不应当归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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