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先生和方女士是一对忙碌的夫妻,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副总,方女士在国企工作。
由于工作繁忙,他们请了一位保姆来帮忙照顾孩子和做饭,没想到却发生了一件麻烦事。
那天,方女士出差不在家,沈先生和女儿吃完晚饭后,女儿回房间写作业,沈先生则坐在客厅看电视。
突然,沈先生听到卫生间传来一声“哎呀”,他以为是女儿摔倒了,急忙跑过去。推开门,却发现是保姆在洗澡时滑倒了。
沈先生赶紧退出来,拨打了120,并叫女儿帮忙给保姆披上衣服。
到了医院,医生诊断保姆肋骨骨折,还有创伤性脾破裂,需要立即手术。沈先生垫付了4.2万元医疗费。
第二天,方女士出差回来,听说这件事后非常生气,因为她早就告诉过保姆不允许在家里洗澡。
沈先生也很无奈,他并不知道保姆会在家里洗澡。尽管方女士不高兴,但考虑到保姆在上海没有亲戚朋友,她还是每天去医院送饭。
一个多月后,保姆出院回湖北老家疗养。
沈先生夫妇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没想到半年后,保姆突然找上门来,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共计28万元。
方女士气愤地说:“我不是早就告诉过你不能在家里洗澡吗?现在出了事又赖在我们身上。”
保姆却说:“你家就是我的工作场所,在工作场所受伤就是工伤。”
沈先生夫妇拒绝了保姆的要求,认为保姆私自洗澡不属于工作内容。
双方争执无果,保姆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保姆在雇主家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我们要明确家政服务与普通劳动关系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政服务属于民事关系中的雇佣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沈先生家庭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生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庭中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再来看伤害事故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雇主对雇员因工作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洗澡是保姆个人生活自理行为,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且方女士曾明确告知保姆不允许在家中洗澡,保姆违反雇主要求,擅自使用浴室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保姆的诉讼请求。保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网友表示:“雇主已经够仁至义尽了,保姆这样做太过分了。”
也有网友表示:“这提醒我们,即使是在家里,也要明确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这件事儿,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