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渤黄市监处罚【2025】1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鸿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规定,被警告、罚款12183.68元,并没收多收未退价款2261.8元。
上述文书载明:2024年12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鸿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向商业用户按每度0.85元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经查,河北鸿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12家商业用户供电,从2024年5月份至12月份按每度0.85元的价格收取电费,国家电网规定的商业用户电价标准为5月份0.7028元/度、6月份0.7022元/度、7月份0.6900元/度、8月份0.6888元/度、9月份0.6655元/度、10月份0.6795元/度、11月份0.6771元/度、12月份0.6954元/度,依据提取的该公司2024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售电表,显示共计售电46628度,多收价款7614.8元。
2025年3月6日,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文书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