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商业秘密权与员工自由权的衡平

涵涵聊社会 2023-04-27 22:07:07

员工离职后创业或加入新公司,同时带走了原公司的客户信息,这一现象在人才频繁流动的今天并不鲜见。客户信息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也只有员工才能获取,那么是否意味着客户信息就必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利益受损的公司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换个角度想,员工需要对从老东家那里获取的信息负多大的保密义务?要厘清这一问题,需要深入研讨法律规定,并关注典型案例的指导。

01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逻辑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不等于新颖性(反向工程可取得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现实和潜在(如实验失败的记录)的商业价值;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了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与商业秘密的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没有市场价,权利人的保密力度可帮助认定其价值)。

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权利主体多元性、权利客体独特性、期限不确定性的特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客体,即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视为商业秘密。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要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嫌侵权人要进行反驳,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

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细化讨论,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或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宜进行推定。首先,不具有推定的事实基础,因为商业秘密是由原告主张并处于其控制之下,只有原告才具有举证的事实基础。其次,不具有推定的正当性,“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法理,主张权利者首先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义务。

这部分观点的总结,来自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多个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法规条款

规则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l 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

l 列举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

l 规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l 规定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视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

l 规定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分配

02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002年,万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为boxbbs.com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BBS论坛服务。周慧民等人系其公司员工。2004年5月底,周慧民等离开万联公司,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一个域名为box2004.com的网站,利用其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密码,远程登陆并下载了该网站的用户数据库,同时修改万联公司网站的配置文件,导致网站无法运行。万联公司认为周慧民等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法院审理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是涉案网站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该网站数据库中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用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案是一起涉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数据库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此,法院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相关网站的核心资产,假如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等要件,就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本案的处理对于如何确认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归属及其商业秘密性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提示网站经营者对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维护企业竞争力,避免法律风险。

03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不能过度侵犯员工自由权

华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2015年10月底,王成刚创立麦达可尔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麦达可尔公司主要从事清洗剂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2016年1月开始,张红星任麦达可尔公司技术部经理。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华阳公司曾与张红星等签订保密协议,保密范围涵盖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等商业秘密。华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含有43家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既要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自主择业。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并非是指对所有客户名单的保护。最终判决麦达可尔公司未侵犯华阳公司的商业秘密。

通过该判例可知,加工后的客户信息需要反映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特殊需求等有深度的特殊信息,而不是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的简单罗列,即加工后的客户信息需要具备实用性,体现出加工者对信息的投入,此种情况下加工后的客户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是有限度的,不能用以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动,应当平衡商业秘密权与员工自由权的界限。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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