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会计师所税收筹划,获近500万元自然人代开发票,因偷税遭罚

影舞月光下 2025-04-08 22:50:47

增值税普通发票系该公司经咨询会计事务所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到税务局为自然人代开的发票

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咨询会计事务所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到税务局为自然人代开发票价税合计近500万元,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局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806004.83元。

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取得王**(个人)2021年开具(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00 元。该公司已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800,000.00 元。

取得李*2021年开具(代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23,548.00元。以上发票该公司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检查取证,上述该公司取得8份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该公司虽提供了和与王**、李*签订的相关测试服务及营销服务合同,并提供了与合同相关的测试服务及营销服务的证据。

但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该公司经咨询会计事务所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到湖南省新田县税务局和湖南省道县税务局为王**、李*代开的发票。且王**、李*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有从事相关测试服务的能力、资质和必备的测试环境、设备等。

经查证,暂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是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取得不合规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该公司已出具已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说明,对该公司取得王**2021年开具(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00 元,取得李*2021年开具(代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23,548.00元,不允许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612,009.6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依法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2,009.66元,该公司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比率为49.48%,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806,00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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