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使用网红直播视频片段出售“同款商品”?法院:侵害声音利益

中国法院网 2024-07-02 16:00:19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声音利益的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原告辛某某诉称:其为当红直播电商主播,在直播电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含昵称)、肖像、声音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022年12月,辛某某在浏览短视频APP时发现龙某某在其运营管理的短视频账号中发布大量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并且内附视频同款商品链接或在直播切片内提示用户前往龙某某的APP橱窗内购买视频同款商品。辛某某认为,龙某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管理的短视频账号发布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以达到吸引用户流量、增加商品销量的目的,严重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请求判令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龙某某辩称:第一,案涉视频播放量低、推荐商品的销售量低,难以给辛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辛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账号因发布视频而涨粉。第二,辛某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明显过高,仅同意返还所获利润。

法院经审理查明

辛某某系直播电商主播,在电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案涉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含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视频标题为《#辛X#KN95口罩#n95口罩#……》《#辛X#优质农产品#助农#五常大米……》等,内容为经剪辑的辛某某在直播间介绍口罩、大米等商品的口述解说直播视频片段。视频显示,辛某某手持某款口罩、某品牌大米进行介绍、推荐。视频内设置有“同款”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后会进入不同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购买页面显示:售价28.9元至29.9元的口罩销量约2万;售价为29.9元至118元的大米销量达到数十万。案涉视频均已被删除。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被告龙某某赔偿原告辛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

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法官 麦应华

个人的声音是由人的声带振动发出的具有独特性的声响。由于每个人的声带和口腔结构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独特性。从法律层面来看,声音是每个自然人人格的组成要素,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作为人格主体的重要特征,并可以用来识别每个自然人的身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所具有的识别人的身份特征开始受到重视,其所展现的能够完全模仿、复制、剪辑个人声音的技术能力为声音利益保护带来挑战。

本案中,案涉辛某某带货的直播切片虽然是已合法公开的音视频,但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让人产生辛某某与其产品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觉,贬损了辛某某声音的广告价值,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害辛某某的声音利益。

作者:许燕玲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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