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春联摔跤算工伤?公司诉人社局,二审法院判了!背后真相扎心…

凌香谈趣事 2025-02-08 02:46:53
一、案情回顾:贴春联摔断腿,公司拒认工伤

2023年1月19日,某门业公司喷涂班长黄某在厂区贴春联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黄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工伤。然而,公司却认为当天公司已放假,黄某的行为属于自愿从事非本职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官司从行政认定打到二审法院,耗时近两年。

二、公司的“小算盘”

公司之所以拒绝认为黄某受伤是工伤,主要有以下三个“盘算”:

可能1:未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未参保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赔偿。本案中,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则需全额支付黄某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费用,经济压力陡增。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公司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能2:有工伤保险但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公司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责任加重。

可能3:逃避责任

以上两个原因都会导致工伤责任需要用人单位自负,公司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公司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于是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作范畴,试图通过否认工伤来逃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当然,以上这些小心思都被法院看在眼里,法院认为:

1.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公司辩称“未安排工作”,却无法提供放假通知等有效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需自证,而公司举证失败,人社局与法院均采信黄某“受领导指派贴春联”的证词。公司否认工伤认定,反被“举证责任”反噬。

2.法律扩张解释,“非本职不担责”不成立法院明确指出,“工作原因”不限于本职工作,只要为用人单位利益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贴春联营造节日氛围,属于公司利益范畴,黄某行为被认定为“收尾性工作”。

最终法院判决:工伤成立,公司全责!

四、背后的真相

贴春联摔伤,公司直接帮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就行了吗?认定成了有工伤保险来担责,认定不成公司还是要兜底,干嘛头铁不做呢?阿宇认为:

1.工伤保险的社会成本转嫁

其实这个很好推断,主要看一个原则:“谁买单”。只要公司不合规参保,因《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工作原因”的广义性,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人社部门极大概率倾向认定工伤,毕这个成本企业必须担。

再进一步设想,若公司合规参保,人社局会否“从严认定”?如果公司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也及时申请了工伤认定,成本就来到工伤保险这里了,一旦认定错误,让工伤保险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造成的将是国家的损失,经办人员或担责。毕竟,这起事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认定上,确实存在争议。有网友犀利评论:“公司不服?本质是赌人社不敢认工伤,毕竟国家基金的钱不能乱赔!”立场一变,逻辑就跟着变了,此时如果错误认定为工伤,可能会导致基金损失,保不准人社部门就不认定为工伤了,但出于从保护劳动者这弱势一方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可能会建议劳动者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向企业维权。

2.用人单位的“甩锅”逻辑,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既然“冤大头”当定了,担责的这个“锅”甩不掉,企业就一字——“拖”。本案中,黄某2023年1月受伤,2024年11月终审落幕,耗时近两年!公司仅需缴纳少量诉讼费即可反复上诉,而劳动者可能因治疗费断档陷入困境。从而导致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毕竟劳动者等不起,企业拖得起。网友吐槽:“官司打完,黄花菜都凉了!”

五、网友炸锅:这些评论句句扎心!

“公司出事就甩锅,干活时咋不嫌人多?”网友类比:老乡串门碰机器受伤,公司因管理漏洞被判赔。保安没拦住非员工,责任只能企业扛!

“不服成本太低,拖时间就是企业的杀手锏!”诉讼程序漫长,企业“用时间换赔偿打折”,劳动者维权路堪比马拉松。

“不是本职工作就能不认?那领导让帮忙搬货受伤算不算工伤?”法律明确:临时指派任务、为集体利益的活动均属“工作原因”,员工有权拒绝“甩锅”。

五、工伤博弈,劳资双方如何避坑?企业合规建议:缴纳工伤保险+完善考勤记录+明确工作安排,避免“临时任务”无证据。劳动者警示:留存微信记录、证人信息,受伤后1年内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六、写在最后: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和人社部门的博弈往往让劳动者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而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又过于谨慎,导致企业成为“冤大头”。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劳动权益保护的复杂性和现实困境。

大家觉得,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如果你是老板,会为省保费让公司‘裸奔’吗?这个案子,你支持公司还是员工?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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