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用人单位的入职通知后,在入职等待期间,用人单位却突然告知求职者取消录用。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该怎么办?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汪集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经调解,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4.5万元损失。
杨先生是一名拥有十余年行业经验的冷链物流技术工程师,2024年4月,经猎头介绍,参加了某控股集团公司的招聘。在招聘中,某控股集团公司人事部对杨先生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十分满意,便将杨先生推荐到集团下属的武汉某物流公司工作,武汉某物流公司向杨先生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以28万元年薪高薪聘请杨先生。 然而一个月后,武汉某物流公司的人事专员突然告知杨先生,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不再设置该冷链物流技术工程师的岗位,因此不再接受杨先生入职。 2024年7月,杨先生将武汉某物流公司和某控股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企业赔偿损失。 经深入阅卷和调查,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向杨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杨先生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为此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杨先生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同意调解。综合考虑杨先生之前的薪资待遇以及入职等待时间等因素,武汉某物流公司向杨先生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5万元。 (毛鸿伟)【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做到诚信招聘。对劳动者而言,应当留存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为磋商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以便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