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了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共识。但是,有一种情况您可能忽略了,而且很容易“中招”,那就是“隔夜酒”。
9月13日,长武交警在执勤时查处一起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后续的案件调查中发现还是二次酒驾。
当日上午7时56分许,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在北大街与北新街交叉口开展早高峰交通疏导时,对一辆号牌为陕D3***7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鱼某某身上带有酒气,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查时,还发现2017年8月17日,鱼某某因酒驾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经询问,鱼某某9月12日晚在家里陪朋友喝了啤酒,第二天驾车送孩子上学,自认为第二天酒劲已过,便驾车上路,不曾想到因为“隔夜醉”被查,在当民警向他解释清楚“隔夜醉”的相关知识后,他对自己的无知行为懊悔不已……
长武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驾驶人鱼某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长武公安交警温馨提醒广大驾驶人:查处酒驾不是以饮酒多久后驾车为依据,而是以体内酒精浓度为标准。只要酒精含量超标,无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了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千万不要认为“隔夜酒”无事,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因为“隔夜醉”,依然可能造成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