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因工时制度对年休假享受主体加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02
不定时工作制不在排除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五类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属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劳动者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