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相关部门被指“以刑化债”?家属实名举报一场精心策划的受骗者反成“涉嫌诈骗者”案中案

蓝天白云守护正义 2024-12-18 15:43:39

近日,一起实名举报事件将泉州丰泽相关部门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举报人林某某哭诉称,其丈夫魏雄民于 4 月 6 日在自家被以“涉嫌诈骗”的罪名逮捕(且还涉及家人),而这背后的真相似乎远比表面看起来错综复杂,一场关于法律公正与权益维护的较量正在展开。

一、受骗者反成“涉嫌诈骗者”?

据魏雄民妻子林某某详细讲述,整个事件的导火索是郭某莉的控告。郭某莉指出,郭某明(股东之一)打着 “过桥业务” 的幌子向她借款,并且声称魏雄民是同伙且知情。然而魏雄民虽身为公司股东之一,但实际情况却另有隐情。魏雄民文化程度仅小学一年级,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他长期以来都不参与任何前期谈判事务(正因如此,被同是股东的郭某明等人挪用公款导致公司后期亏空却浑然不知,导致魏雄民倾家荡产),仅仅是在一些民间借贷中以担保角色签署了几张担保单,他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过桥公司业务往来,并且因此也已判五半年“非法吸储”服刑完毕。(由于他民间信誉高,经常被郭某某、郭某莉、潘某某以正常业务为由,诱骗他在不认识的借款人单子上签担保),却没想到如今深陷囹圄。

二、郭某莉    职业放贷人 :已与14个主借人(共17个已还3个)以及其他民间未归还的借款人打过多场民事纠纷官司,且郭某莉供词称他们打过电话给主借人,主借人称银行还没放款,再给他们一些时间利息照算,银行放款过来后本金利息一起还。而14个主借人至今未被关押一身清白,司法公正性在哪里?

林某某坚定地指出,此次案件存在诸多严重不合理之处,首当其冲的便是魏雄民并没有签署任何民间借款以外的单据且为民事案件已打过多起官司。严重怀疑本次以同一时期同一“非吸”事件第二次将魏雄民立成“涉嫌诈骗案”就是为了帮助某些利益相关的企业追讨债务,违反法律规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动用刑事手段强行干预魏雄民本应属于民事范畴的结案案件。这些案例如同一个个拼图碎片,拼凑出了一个经常涉足民间借贷纠纷的职业放贷人画像。这些案例的存在进一步佐证了魏雄民在此次事件的本质就是经济纠纷。

三、魏雄民不符合诈骗的三个条件

对于魏雄民不构成诈骗这一关键问题,林某某提供了详尽且细致的举证材料。从有关部门意见书上呈现的举证内容来看,魏雄民仅仅是签署了其中的几张普通民间借条上的担保,而郭某明及郭某莉的证词中虽提及魏雄民知情(一个是主诉方、一个是长期诱骗他的股东),但这远远不足以认定他构成诈骗罪名。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严格的条件,而魏雄民的实际情况与这些条件无一相符:

其一,在主观方面,魏雄民完全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是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关键要素。魏雄民在公司的角色一直是通过普通民间借贷,凭借自身良好的信誉,为借款人(大多他并不认识)与出款人(郭某明或柯某东的朋友等)之间的借款提供诚信担保,从中赚取正常的民间利息。然而对于这些资金后续是如何运转和使用的全然不知。例如,在出借林体育 4000 万的业务中,他既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此次郭某莉所控告的几张借条情况也是如此,这几个主借人他确实均不认识,只是将其视为与以往签过的众多单子一样的普通业务,目的仅仅是赚取民间利息,其主观意识上根本不存在直接故意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

同时,魏雄民在本案发生时是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的,他拥有个人房产、公司写字楼、9 间店面、移动公司车队等资产,并且还有外借他人上千万的资金在外未收回(这些都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他不存在主观上因经济困境而产生的直接故意诈骗行为。

再者,从郭某莉的供词中也能发现魏雄民主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郭某莉提到,在进行借钱做银行过桥业务的时候,如果需要签署《担保书》,都会主动联系魏雄民过来签字,而魏雄民每次也都会应她的要求前来。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魏雄民根本没有在主观意识上想要欺诈她,否则他大可不必等到郭某莉来叫他,而是会主动去找郭某莉签署相关单据。魏雄民之所以会在接到通知后过去签字,正是因为他信任郭某明(工商银行信贷科)能够把控业务的风险,而且郭某莉作为职业放贷人,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在出借资金的安全方面肯定进行了足够深入的分析和考量,魏雄民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只是正常的业务流程。(并且每次魏雄民都是在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都签完字的情况下,才被通知去完成最后一步的签字手续,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他在整个借款过程中的被动和不知情状态。)

此外,魏雄民自身文化程度低的事实也不容忽视。他自己在对外借款中也曾遭遇被别人诈骗 700 万的情况,至今这笔钱都未能讨回,这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意识和商业风险认知方面的欠缺,几乎可以说是一个法盲和文盲,这样的一个人根本不存在主观意识上有目的地去欺诈郭某莉的行为。相关的凭证也可提供,如张某兰民事判决书(对方涉嫌合同诈骗)以及张某兰提供房产假材料等证据,都能证实魏雄民自身也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而非实施者。

其二,在客观方面,魏雄民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他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身为公司股东,长期以来他仅仅是履行股东担保签字的义务,三人合伙的国盛投资公司正是经营银行转贷业务,公司资金有需求时,经常找本案报案人、本案证人周转。所以他认为再正常不过的日常业务,而那些借来的款项大部分却被郭某明私自挪为他用,用于牟取暴利。由于郭某明私自出借巨款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运作出现严重问题,之后郭某明又以同样的手段,以公司正常业务的名义骗取魏雄民签字(长期以来一直如此,所以魏雄民并没有察觉到其中有任何异常情况)。在本案中,涉及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与魏雄民毫无关联,实际上他自己也是长期以来被郭某明的不当行为所连累的受害者。

四、本案涉及公职人员非法吸储放高利贷行为

本案报案人之一许某某(鲤城交警公职人员),两个证人潘某荣(鲤城交警公职人员),黄某川都为职业放贷人,他们三个长期以来为了保障自己资金的安全,策划拉拢魏雄民参与多笔借贷,左右怂恿郭某明和柯某东找郭某莉借钱,所以每次借进来的款项,当天均有还款他们,银行流水为证。这三人的口供怎么让人信服。望有关部门明查。

综上所述,林某某坚信魏雄民所签的担保单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行为。如今,魏雄民已经 65 岁高龄,且身患多项身体疾病,在狱中备受折磨。而本案借条中的14 个借款人被郭某莉告了民事且本人声称是当场与主借人约定利息、每月还款计划,再者打电话给主借人答复银行还没放款,再给他们一些时间利息照算,银行放款过来后本金利息一起还。而14个主借人反而可以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然而魏雄民却至今未能取保,被关押至今。林某某迫切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秉持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深入调查此事,查明真相,还受害者魏雄民及其家属一个公道。她郑重表示,如果此次事件被错判成冤案,家属将不惜一切代价,向所有能够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坚决抗争到底,绝不放弃为亲人讨回清白和公正的权利。

附录:人物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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