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后赔偿家属650万后改判15年,家属称跨度太大无法接受!

镇南关梁哥 2024-04-08 19:12:14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市人大代表刘波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旭驾车撞死。

你没看错,死者当时是被驾车撞死的!我想,对这个案件不了解的朋友,都会下意识认为,被车撞死不就是交通肇事罪吗?这种情况只要不是肇事后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最后才死亡,都不会被判为重罪。但是本次的案件,可不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而是一件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的案件,施害者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根据相关报道,当时情况是这样的,2019年9月16日,死者刘波作为李畋镇华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到邻村塘坊村村委会,参与调解塘坊村村主任陈旭名下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换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刘波与陈旭的父亲发生了口角,后被旁人劝止。当时陈旭并没有在现场,是有人打电话告诉了他说“打起来了”,他才驾车来到现场的。说到底还是陈旭自己太冲动,而给他打电话的人,说了这句“打起来了”后,并没有跟陈旭清楚明白地陈述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才导致了本就容易冲动的陈旭,误以为自己的父亲被打,而殴打父亲的人就是刘波!

正是因为在这种“打电话的说话不知轻重,听电话的不问青红皂白就冲动”的情况下,陈旭在驾车赶往现场的路上,已经在酝酿着违法犯罪的种子!按理说,陈旭哪怕平时就是一个特别容易冲动,特别喜欢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这个事情都不应该发生。咱们有一句话叫“打人不打脸”,这句话的意思是打人的时候,尽量不要打脸,因为打人打脸,不单单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也会伤害到他人的自尊,使他人心理上也受到伤害。

显然打人打脸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还有比打人打脸更严重的,那就是殴打打人的父母,这在我们的传统文化和认知里尤为严重。特别是在南方地区,殴打打人父母的后果,似乎表现得更严重,我们家就有过这样的例子。那是2006年的事情了,当时我16岁,我大哥23岁。当时我父亲跟邻居家的堂哥吵起来了,起因是因为隔壁村几个年轻人抓走了我们家的猫杀了吃肉,而邻居家的大哥当时也去吃了。我父亲知道后就问了他,结果他撒谎,谎称不知道是我们家的猫,我父亲就发火了,然后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正当两人越吵越凶的时候,我跟我大哥从外面回到家。因为年纪小,且平时为人比较温和,所以对于这种邻居之间的吵架我也没当回事。但是我大哥跟我不太一样,他从小就喜欢争强斗狠,自尊心强,处处维护我们一家老小。当时是漆黑的夜晚,眼看着父亲跟堂哥越吵越凶,随时会打起来的那种,大哥已经不知道什么时候消失在了夜色中。没看到大哥的人影,我就有种不好的预感,如果我没猜错的话,此时大哥已经潜伏在堂哥家的门口,进入了攻击状态,随时会先发制人收拾堂哥。还没等我回过神来,一个影子从黑暗中蹦出来,出现在堂哥的面前,一根手指按在我堂哥脑门上,大声呵斥:你***地敢这样跟我爸说话,你再逼逼两句试试,我今晚就让你上医院喝瘦肉粥…

随着大哥的加入,并发出了警告,这场争执就这样结束了。虽然双方没有打起来,但是也足够能说明,在咱们的文化和认知中,欺负、殴打打人父母后果非常严重。在实际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时,一定要理性对待,努力与当事人解决纷争,不要仗着自己年轻力壮,去欺负他人的父母和妻儿,这是非常忌讳的,极易引发严重的后果!

再回到本次案件来,当时陈旭误以为刘波殴打了自己的父亲,在火急火燎地赶往现场。虽然当时刘波并没有与陈父打起来,只是发生了口角,但是不明所以地陈旭还是在“敢殴打我父亲,我跟你不死不休”地臆想下驾车来到现场。说起来,此时事件还没有达到非要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地地步。在实际生活中,怎么样的矛盾和纷争我们都见过,各种各样的矛盾纠正现场我们都见过,再凶狠、恶劣的当时人,双方要打起来时,双方都会给彼此一点时间,把矛盾捋一捋,这才是常理。显然,陈旭没有按常理出牌,当他驾车赶到现场后,没有下车先找到自己的父亲问清情况,也没有给刘波任何解释的机会。当他看到刘波现在一辆白色车辆旁边时,加重油门就向刘波撞过去,直接将刘波撞出去10米之远后坠亡。

咱们就说,从以上对这个案件事发细节的描述上看,陈旭是不是一个狠人?我认为此人太狠了,完全不给他人任何机会!我想公诉机关和法院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才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之下,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陈旭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按常理来说,这种故意驾车将他人撞死的行为,主观上有很大的故意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合情合理。但是没想到这个判决最后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这点上,我想会有不少人觉得疑惑,但是并不代表湖南高院的裁定有问题。作为一省最高法院,往往掌握着判决的最后一道关口,在进行裁定时会更谨慎,会更加成分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所以就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细节,我们不理解,不是因为人家的裁定有问题,而是我们不懂法,不专业!

不过有一点我们必须要承认,正是因为湖南高院的这个裁定,让施害者家属有了更多的机会和活动时间。在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这个间隙,陈旭的家属多次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由施害者一方赔偿受害者家属650万元后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随后2024年1月5日,株洲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陈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被告人陈旭的犯罪工具白色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这样的判决,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株洲中院判决认为,从在卷证据材料分析,陈旭与刘波之间没有仇恨也无利益冲突,陈旭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陈旭驾驶的汽车先撞上小车右后轮,再撞飞刘波,致刘波死亡的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陈旭的供述,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旭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案发后,陈旭家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这里我们先延伸一个法律知识。我们知道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当地人民检察院会作为公诉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公诉。在这个案件当中,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审理就认为,陈旭明知其开车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仍不减速放任此结果发生,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陈旭才被判了死刑。

后来这个死刑判决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后,在株洲中院对这个案子进行重审时,株洲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坚持认为,被告人陈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被株洲中院采纳,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旭有期徒刑15年。显然,两家的意见不一致!当然了,在这个环节我们作为普通人,并不具备能力去讨论谁是谁非,我只是带着多学习法律知识的态度提出自己的一个疑问:当法院和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按照现行的规则,会进入一个怎么样的司法程序?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讲解一下!

同样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了死刑的,结果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被告赔偿了受害者家属650万元后,改判成有期徒刑15年,到底合不合理?我们作为普通人也难以作出判断。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家属对于这样的改判,表示无法接受,家属认为:我知道,我们签了谅解书,他可能不会被判死刑。但重审在并没有出现重要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从死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5年跨度太大,我们接受不了。

对此,作为吃瓜群众,你又该如何看待呢?目前我注意到,不少网友的关注点并不在“本案从死刑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的问题上,而是在质疑受害者家属明明接受了650万赔偿并签署了谅解书,为什么又不服从重审作出的判决?对此,大家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高见!

另外还有一部分网友质疑,被告人陈旭只不过是一名村主任,为什么能一下子拿出650万元赔偿金?随后有网友透露,陈旭作为村主任他不是拿的死工资,他开有自己的公司。接着部分网友又开始争论起了“村主任到底能不能开公司做生意”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家又有什么话要说,欢迎留言交流。而这起案件最后还会不会反转?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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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南关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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