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惊天杀人案,一名女子被绑在衣柜里窒息而亡,身上的财物也被抢走了。
警方经过艰苦侦查,锁定了五名嫌疑人,他们都与死者有过男女关系或者经济纠纷。
最后通过DNA比对和目击证言,确定了凶手是死者情人秦宏春的儿子秦国红。
这个秦国红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为什么要杀害自己父亲的情人?他又是如何逃过警方的眼睛的?
事情还要从2010年8月28号开始说起,家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徐桂香(化名)女士有事找自己的妹妹徐黎明(化名),但是无论她怎么拨打妹妹的手机,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这就让徐桂香感到有些奇怪了,因为妹妹之前一直习惯让手机保持开机状态而且她仔细想来,家里人已经有三天没有见过妹妹了。
此时的徐桂香越想越觉得不安,于是她叫上父亲和儿子,三人立即打车前往妹妹的出租房。
徐桂香掏出平时替妹妹保管的备用钥匙打开了门,只见房间里干净整洁,一切跟平日里没有什么区别,她想,可能妹妹可能是出去了。
为了确认妹妹是否外出,徐桂香就打开衣柜,想看妹妹的包还在不在,而此时,让徐桂香惊魂的一幕突然出现了!
妹妹徐黎明以蜷缩的姿势被捆绑在衣柜里,脖子上缠着一条蓝色尼龙绳,尸体已经僵硬!
惊魂未定的一家人随即拨打了110,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的民警接到报案之后迅速赶往案发现场。
民警们通过勘查现场发现,案发现场的门窗完好无损,并没有撬压的痕迹,室内也没有任何打斗的迹象。
在场的法医通过对尸体的勘查,对受害者的死亡原因和遇害时间有了初步的推断。
徐黎明死于窒息,死亡前后有性行为,死亡时间是在8月26日下午5点到7点。
不仅如此,徐黎明的家人也向警方提供线索说,徐黎明平时常常佩戴的黄金饰品,比如项链、耳环、戒指等等贵重的东西,连同屋内的现金、手机等全部不翼而飞了。
警方分析,从案发现场完好的门窗、没有撬压攀爬的痕迹来看,凶手是属于和平进入现场的,由此看来,凶手与死者应该认识。
可既然是熟人,凶手杀人行凶的目的又是什么?是见财起意,是感情纠葛,还是蓄意寻仇呢?
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走访,民警们展开了临场分析,认为此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情仇杀害,第二种可能是谋财害命。
根据案情分析的结果,所有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从死者徐黎明的周边关系开始调查,详细了解徐黎明是否与人结仇结怨。
同时,排查与她密切往来的一些线索关系人,或者是有利益冲突的男性。
根据徐黎明周边邻居的回忆,徐黎明本人性格温和,平时为人待事都不错,周围和她接触过的人对她的印象都不错,在大家的记忆中,她几乎没有与人产生过口角,应该不会与人结仇。
但是一谈到徐黎明的个人生活,民警却听到了这种说法,死者生活作风有点问题,与多名男子有染。
民警决定,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与死者徐黎明有感情纠葛或者有经济冲突的男性。
而在他们这几个人当中,首先引起警方怀疑的就是死者的前夫。
民警怀疑,会不会是前夫找徐黎明要钱被拒绝后,进行的报复?
而另外一个与徐黎明保持男女关系的,则是离徐黎明出租屋不远的一个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叫做秦宏春。
他和徐黎明交往的时间比较长,徐黎明的房租水电、电话费等都是秦宏春在帮她缴。
但与之前那几名男子不同的是,这个秦宏春是一个有家室的人,平日里和老婆孩子同住在一起。也就是说,徐黎明和秦宏春之前是一种见不得光的男女关系。
而根据警方掌握的线索,徐黎明在遇害前几天,曾经要求秦宏春帮她找工作。
更为巧合的是,徐黎明在遇害当天,正好从工厂里辞职。
警方分析,这两件事之间会不会有什么联系呢?会不会是秦宏春看死者辞了职,觉得死者要纠缠他破坏他的家庭,从而下了毒手呢?
现在越来越多的嫌疑都指向了秦宏春,凶手是否就是他?
在秦宏春的家中,民警再次正面接触秦宏春,让民警暗暗吃惊的是,这个秦宏春竟然丝毫没有表露出慌张的意思。
民警不由暗自揣测,究竟是秦宏春心理素质太好,还是他根本不是真凶,所以才如此坦荡呢?
就在这时,细心的民警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线索,在秦宏春家里有一段绳索的中间少了一段,少的那一段也是蓝色的尼龙绳,它的颜色、质地、长短和套在死者徐黎明脖子上的那段绳索是同一根。
警提取了秦宏春家里的绳索与案发现场的绳子就行对比,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两段绳索,无论是从颜色还是质地都是一模一样的。
换句话说,这原本就是一根绳子,被剪断了的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住在死者隔壁的一个女孩子在这个时候却突然回忆起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而就是这个细节,让警方的侦破工作突然陷入了僵局。
原来,住在死者徐黎明隔壁的一个女孩子突然想起来一件让她觉得很奇怪的事。
她告诉民警说,在案发当天六点多左右的时候,她在家中看电视,好像隐约听到死者在门口和一个男人在说话,语气却有些奇怪,感觉像是姐姐在训斥弟弟,或者是老师训斥学生。
就在这时,从法医那里传来了好消息,之前采集的秦宏春的血液样本与死者体内残留物的对比有了结论。
比对的结果表明,凶手并不是秦宏春本人,但是却和秦宏春有单亲遗传关系。
也就是说,凶手就是与秦宏春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男性,可能是秦宏春的父亲,也可能是他的兄弟、儿子。
根据警方的调查,秦宏春的父亲和弟弟都不在重庆,他们不具备作案的条件。现在唯一具备作案条件的就是秦宏春的儿子秦国红。
事不宜迟,警方立即提醒了秦国红的血液进行比对,结果很快出来了,死者徐黎明体内残留物质的DNA与秦国红的DNA有99.9%的相似。
也就是说,秦国红正是警方苦苦寻觅的凶手!
于是,警方迅速将秦国红缉拿归案,面对威严的公安民警和如山的铁证,秦国红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秦国红由于自己没有工作,平日里又喜欢赌博,欠了一些赌债,看到徐黎明平日里常常佩戴黄金首饰,便起了歹心。
加上徐黎明平日里与父亲的不正当关系,使得他的家庭支离破碎,仇恨和贪婪促使他决定徐黎明对下手。
于是,在徐黎明被害的那晚,秦国红拿着手机跟在徐黎明后面进了她的出租屋,用绳子勒住了她的脖子。
徐黎明惊恐地挣扎着,但是力量不敌秦国红。秦国红趁机对她进行了性侵,并且把她捆绑在衣柜里。
然后,秦国红开始搜刮徐黎明的财物,把她身上和屋内的金饰、现金、手机等都拿走了。
为了掩盖罪行,他还把徐黎明的手机关机,并且把门锁好之后,他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秦国红被判处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秦国红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抢劫致人死亡呢?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首先,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
本案中,秦国红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
其次,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或者保管的具有价值的财产。
本案中,秦国红抢走了徐黎明身上和屋内的金饰、现金、手机等财物,这些财物都属于徐黎明个人所有或者保管,因此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客体。
再次,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故意。
本案中,秦国红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还赌债和满足自己的欲望,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故意。
最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本案中,秦国红用手捂住徐黎明的嘴巴,用绳子勒住她的脖子,并且对她进行了性侵,这些都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秦国红在制服徐黎明后,将她身上和屋内的金饰、现金、手机等财物拿走,并且实际控制了这些财物,这些都属于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综上,秦国红实施入户抢劫,并且抢劫致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秦国红还实施了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秦国红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本案中,秦国红在杀害徐黎明后,将她的尸体捆绑在衣柜里,是否属于对他人的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要构成侮辱尸体罪,应存在以下情形:
(一)多次侮辱尸体或者多人共同侮辱尸体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侮辱他人尸体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侮辱他人尸体的;
(四)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秦国红没有达到以上情形之一,杀人后藏尸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并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这起案件让人不寒而栗,也让人深思。一个人如果没有法制观念和良知警醒,就会铸成大错。
我们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珍惜生命和幸福,遵守法律和道德,做一个有良心有担当的好公民。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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