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出务工或旅行的过程中,行李箱常常是必不可少的伴侣,能够将出行所需的物品妥善收纳,从而让旅程更加顺畅。然而,2019年,63岁的刘女士在步入火车站时,却因携带的行李箱遇上了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也让她第一次与法院有了交集。
回到2019年3月8日中午12时许,刘女士正准备拖着自己的行李箱走进火车站,与此同时,一位名为王某的老人正站在她的前方。王某突然决定转身离开,没想到在这个瞬间,刘女士所携带的行李箱竟意外绊倒了王某,结果导致王某摔倒并不幸去世,随即其家属提出了62万元的赔偿请求,如此纠纷,法院将如何裁定?
网络图片小刘在北京工作多年,因忙碌于自己的事业,鲜有时间回乡探望年迈的父母。67岁的母亲王某在退休后闲暇无事,便想趁机亲自到北京探望儿子小刘。王某向家人提出了这一想法后,女儿连忙将她送至开往北京的火车站,转眼之间,母子俩在北京相聚,小刘一家热情接待了王某,令她倍感欣慰。
在与儿子相聚的日子里,王某不想再打扰儿子的生活,便计划尽早回家,开始自己的生活,因此让小刘为她购置了一张返乡的火车票。在小刘将王某送至北京西站的入站口时,由于小刘没有购买车票,因此无法进入车站陪伴母亲。这种情况下,火车站的相关规定允许接送旅客的公民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办理“接送旅客凭证”,凭此证件可顺利进入车站。
小刘本想在进站口为母亲办理此凭证,但他在忙乱中竟忘了。眼看着母亲无法进入车站,急于补办的他决定前往咨询窗口。当此时,另一位准备进站的刘女士拖着行李箱,等候在他们身后,殊不知一场意外即将发生。
大约在12时,小刘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离开了入站口,前往咨询窗口办理相关证件。见儿子突然离开,王某感到慌乱,急忙收起车票,试图寻找小刘,却因心绪不宁而在转身的瞬间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摔倒在地。
这一突发状况令刘女士感到震惊,见状,她赶紧放下行李箱,连同赶来的小刘一同将王某扶起。王某在这过程中不断安慰他们,称自己并无大碍,表示能够自理。确认王某无恙后,刘女士也才放下心来,带着行李箱进入火车站。
在小刘办理好凭证后和母亲一起进入车站,将她送上列车后独自离开。然而,列车运行途中,王某却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等症状。经向列车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后,她在到站后被用轮椅推至火车站的候车室,等待接送回家的亲属。
出站后,王某的亲属出于关心将她带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她的身体状况非常危急,已患上“脑出血”,需要紧急手术。不幸的是,最终王某还是因呼吸衰竭与世长辞,这让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
小刘在得知母亲去世的原因后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正是因她在进站时被行李箱绊倒,随即将行李箱的主人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索赔62万余元。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那么最终裁决将会如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如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刘女士在目睹自己的行李箱引发意外之后,她的心情非常复杂。作为63岁的她,本应享受安宁的晚年,却因这一事故第一次走入法院,成为被告,她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为了澄清事实真相,在庭审时,刘女士将事发时所使用的行李箱也恭敬呈上法庭,并结合监控录像逐一回放,重现事发经过。
网络图片从监控画面来看,刘女士与王某当时的距离保持在60公分左右,王某在退出准备离开时,依旧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活动。同时,刘女士在拖拽行李箱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对行李箱的控制,符合日常生活的常理。
从王某突然转身后的短短不到4秒钟内,意外迅速发生,这使得刘女士根本无从及时做出后退与拉开行李箱的反应,因此无从苛责她未能预见意外的发生,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的疏忽责任,显现出刘女士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过错。
与此同时,王某和小刘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进站时逆行的举动明显违反了常理,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小刘作为陪护人士,应尽到应有的看护责任,避免意外的发生,但遗憾的是,他未能做到这一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因逆行且未留意后方的情况才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刘女士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