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日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5〕17号),对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办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办法明确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将综合考虑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和市场行为等因素,通过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评定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评价程序上,房地产企业需在每年2月中旬报送信用评价资料,经县(市、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和公布结果。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动态考核机制,对出现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将及时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根据信用等级,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差异化管理。A级企业可享受优先推荐、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政策;D级企业则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表彰活动,并提高监管资金留存额度。(记者 贺娟芳)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