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期间,各地都有祭奠先人的传统。祭奠权在司法上有相关的解释,属于法律认可的一项公民权利。
关于祭奠方面的纠纷我们也时常看到,近日有媒体发布了一则报道,是关于法院对一个侵犯祭奠权的案件作出的宣判。
案件起诉人是赵女士,她宣称自己的祭奠权遭到了侵犯,被告人是自己父亲生前的保姆小林。
赵女士在外地工作,赵老先生独自一人生活,因年岁较大,行动多有不便,就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起居。
赵老先生因年事已高,重疾久治不愈,于2018年5月的一天突然死亡。
据小林叙述,赵老先生重病期间赵女士也没有回来照顾自己的父亲,平时的联系也不多,当时那几天的温度也挺高。
赵老先生也料到自己时日不多,身后事都已经提前安排好了,“喜墓”也已经提前预订,所以老人“离去”当天,小林就以“家属”的身份安排了火化并入葬。
赵女士是在父亲被下葬后才收到小林的通知,为此她感到非常气愤,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
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姆小林当面向她道歉,并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调解,最终判决,小林作为保姆,确实无权替家属擅自处理老人的遗体。
她侵犯了赵女士的祭奠权,需要当面向赵女士道歉,并赔付精神补偿费1万元。
赵女士作为直系亲属,有见自己父亲最后一面,和送父亲最后一程的权利。
此案已结,赵女士得到了她想要的道歉和赔偿。
逝者已逝,祭奠是对先人的一种追思。
可是如果思念,为什么不在老人活着的时候,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怀?
老人在重病的时候,赵女士为什么一天都没有照顾过老人?老人在临走前,可能也想多看看自己女儿,那时候赵女士为什么不能多陪陪他?
也许赵女士也欠自己的父亲一个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