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8万现金被抢猛踩油门将劫匪撞死,无罪!

静看繁花 2023-10-21 14:15:21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去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容女士当时很慌张,大喊救命,并按响汽车喇叭求救。目击者梁先生回忆,年轻人将车窗敲碎后,拉扯容女士的头发,旋即抢走容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随后,两人搭乘一辆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迅速逃窜。

容女士称,手袋内装有现金8万余元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她当即决定———追匪!容女士车库门前是条笔直的、约3米宽的道路,两旁都是握手楼,劫匪无法从旁逃窜,只能径直前行。

在百米开外,容女士追上了劫匪搭乘的摩托车。劫匪见遭紧逼,选择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

梁先生回忆,容女士直接把车开上去,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最后撞倒摩托车,3名劫匪被撞飞,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容女士事后交代,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拿回自己的手袋,从没想过要撞死人,可当时天还没亮,现场混乱,自己戴的眼镜又被弄烂了,所以没能看清,不知道劫匪已经无路可走了。

事发后,容女士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声称撞死劫匪完全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据报道,在网络上,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有人将其封为巾帼英雄”。

而法学界则是争议不断。有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女司机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司机此时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

嘉宾:李仁钬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您认为容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防卫的有效时间?是否过当?

李仁钬律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刑法理论通说,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包括: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行为人具有防卫的意图(意图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对象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根据报道中的事实,我认为容女士的行为已经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

第一,关于起因条件,两个年轻人预先“埋伏”在车库旁,“手持铁制钻头”,“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在“车窗敲碎后,拉扯容女士的头发”,还抢走容女士的包和大量财物,此两名年轻人,加上接应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还是共同犯罪。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抢劫属于明显的“不法侵害”,还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第二,关于时间条件,即是否超过防卫有效时间的问题,也是本案的一个争议问题。对此,“两高一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并且“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在财产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本案中,劫匪虽然已经得手并开始逃窜,但客观上,当时容女士门前的道路是笔直的,劫匪只能径直逃窜,驾车的容女士是可能追回财物的。主观上,根据容女士陈述,她当时主观上也是想通过撞倒摩托车,拿回自己的手袋,并且当时天没亮,眼镜也坏了。我们不能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苛求处于恐慌状态下的容女士必须准确无误的判断这个不法侵害是否结束。

我认为综合案件事实,根据容女士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环境,应当认定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关于对象条件。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三名劫匪系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容女士可以同时针对三人或三人中的任何人进行防卫。

第四,关于意图条件。如前所述,根据容女士的陈述,其并无单纯伤害三名抢劫行为人的意图,只是想通过撞倒摩托车,拿回手袋,其明显是属于为了使本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识。

第五,关于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三名行为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且人数众多,暴力程度较高,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可以进行特殊防卫,不能苛求容女士在追回财物时还要考虑限度的限制。因此,容女士的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方弘:容女士是否需要对死者家属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李仁钬律师:法律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宣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鼓励私立救济,不仅在《刑法》中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民事法律中,同样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了规范和保障。《民法典》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就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刑法制度,实际也是民法制度。

《民法典》并未对民法中的正当防卫要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通常都是参照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虽然理论界对于两者关于限度的要求有所争议,但为了追求法秩序的统一,司法实践主要以刑民正当防卫限度一元论为主流,一般会坚持民事责任从属于刑事责任,通常会认定,刑法上不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民法上也不构成。如果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容女士不需要对死者家属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方弘:遭遇小偷偷了东西后逃窜是否可以不顾及对方生命进行撞击?

李仁钬律师:一般情况下,如果小偷仅是盗窃财物后逃窜,限度问题还是相对容易判断,因为盗窃仅针对财物,不涉及对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若不顾及对方生命进行撞击,则明显可能会超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因此,虽然我们鼓励正当防卫,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不建议公众采取明显会超过限度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这也不是说只要造成了侵害人伤亡的结果或者手段看起来很强烈,就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指导意见》也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只要防卫措施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因为其他的原因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一定就会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防卫措施看起来强烈,但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能都不涉及防卫人是否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评价,就更不属于防卫过当了。

方弘:顺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顺德法院还认定,两名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赃款已被起回,且两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2年、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11000元。宣判后,两名劫匪提起上诉,认为顺德法院认定的劫匪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佛山市中院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大学》中说:“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凶财凶入,必定凶出。”这是大自然运行的基本规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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