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未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被罚21.7万!
从霜谈地
2025-02-21 00:22:03
检查发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
1.主暗斜井2号带式输送机机头直托辊不能转动、水仓处底皮带跑偏、机尾浮煤摩擦底皮带;
2.152108采煤工作面8#支架初撑力为1.9MPA、12#支架初撑力为16MPA、57#支架初撑力为1.7MPA、68#支架初撑力为1.7MPA,未达到24MPA的要求;
3.二号风井北翼回风斜井29号H架处防跑偏装置安装不正确,97号H架歪斜、110-111号H架腿子未垫实,机尾淹没在煤泥中、底皮带摩擦底板严重;
4.二水平主暗斜井即将过倮普河,地测部门水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未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
5.二水平主暗斜井掘进工作面即将过倮普河,工作面左帮有裂隙水涌出,未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6.152110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安装3根3寸钢管作为前探梁,现场检查时只安装了2根钢管,且未使用背板;
7.北翼进风斜井掘进工作面瓦斯预抽钻孔未设放水器、未对单孔定期测流;
8.煤矿已于2024年1月认定为突出矿井,其201采区的C5B煤层已认定为突出煤层,但其它煤层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9.152110回风巷抽采钻孔未分单元安设计量装置。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7.《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一条;
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9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整(¥217,000.00)
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08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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