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到超市偷化妆品,被男老板当场抓获,老板要女子赔800块,岂料,女子说没钱,但可以以身抵债,老板见她年轻漂亮,便答应下来。可两人在办公室云雨一番后,女子却认为吃了亏,反倒要老板再拿600块,老板一口拒绝,女子竟报警称被老板侵犯,哪知道,警方反将女子拘留。(来源:鹿泉普法)
阮玉自幼家境贫寒,却生就一副漂亮的容颜,她总梦想着能以一己之力,改写命运。大学,这个全新的世界,为她打开了一扇窗。凭借出众的外貌,她迅速吸引了一位家境殷实的男友,周围的同学只知她每日光鲜亮丽,却无人知晓她背后的辛酸与隐秘。然而,世事无常,一年的甜蜜后,男友另寻新欢,留给她的是满室的空寂与未来的茫然。失去了经济支柱,阮玉的世界仿佛一夜之间崩塌,那些精致的妆容、华丽的衣裳,都成了遥不可及的梦。阮玉坐在宿舍的床边,面容略显憔悴,舍友们围坐一圈,谈笑风生。舍友兴奋地道:“快来看,今晚我男朋友送我了一套1000元的化妆品,说是庆祝我们在一起一百天!”阮玉勉强微笑,内心五味杂陈:“哇,你男朋友对你真好。”舍友好奇地看向阮玉:“阮玉,你以前不是也用的都是大牌吗?最近怎么没见你晒新东西了?”
阮玉掩饰地笑笑:“哦,最近想换换风格,简约点好。”阮玉独自徘徊在超市的化妆品区,眼神闪烁不定。自言自语,轻声道:“就这一次,下次再也不会了。”阮玉快速将一支口红藏进衣兜,环顾四周,确认无人注意后,匆匆离开。尝过一次“甜头”,阮玉无可自拔,每次需要便到超市顺手牵羊。超市老板刘成紧盯着监控屏幕,眉头紧锁。最近整理缺少的货物清单时发现化妆品被偷了。他耐心的看着监控,发现一个女顾客,连续几周在化妆品区逗留,但从不买单。刘成腹诽:“这次一定要抓住她。”一周后,阮玉再次踏入超市,刘成立刻警觉起来,他低声对旁边员工道:“准备好了,就是她。”阮玉故伎重施,将洗护用品藏起,准备离开,却被超市员工拦下。她一脸愕然,慌张道:“你们干什么?!”刘成冷静的笑笑:“你拿了什么?监控都拍下来了,你还想抵赖?”
阮玉泪眼婆娑:“我...我只是...”刘成单独将阮玉带进办公室,气氛紧张。刘成严肃道:“我早就注意到你了,这几次你总共偷了800元的东西,打算怎么解决?赔钱还是报警?”阮玉惊慌且无助,自己不是囊中羞涩,何必做这事:“求求你别报警,我...我没钱,能不能...用其他方式?”刘成眼神一闪:“什么方式?”阮玉犹豫片刻,低声道:“不行的话,我…我以身抵债...可以吗?”刘成顿时来了兴趣,细细打量阮玉,发现阮玉是个年轻姑娘,身材不错,长得也挺漂亮,于是答应了这个不可思议的提议。阮玉回到宿舍,心情十分复杂,舍友又在展示新化妆品。阮玉心中暗恼:“我比她漂亮,怎么就...只值800元?”阮玉越想越觉得吃亏,第二天又找到刘成,要求更多补偿:“我觉得不公平,你得再给我600元,不然我就报警说你侵犯我。”刘成惊讶转为愤怒:“你…我们明明说好的,做人要讲信用!”
阮玉固执道:“我不管,要么给钱,要么报警。”刘成哪里愿意妥协,当即表示不给,阮玉一怒之下拨打了110,说刘成侵犯了她。令阮玉万万没想到的是,民警来到超市后,经过一番调查,反而将阮玉拘留了起来。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起既离奇又狗血的事情呢?1、 如何看待阮玉多次进入盗窃化妆品的行为?虽然阮玉偷的化妆品,总价值只有800块钱,有人认为,这只构成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软玉多次进入超市盗窃,已经涉及到《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值得注意的是,“多次盗窃”量刑不需要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只要2年达到3次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阮玉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2、 如何看待阮玉称被刘成侵犯,两人发生关系该如何定性?
阮玉自愿提出与刘成发生关系,并非刘成强迫,谈不上被侵犯,不构成犯罪。至于两人发生关系,是否涉及到非法交易。非法交易需要双方有金钱交易或者谈好价格,本案中,双方虽然发生了关系,但并没有任何金钱交易。因此,警方认定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刘成只是道德上有问题,行为上并不违法。3、 如何看待阮玉在事后找刘成要600块钱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到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阮玉先是偷东西犯错在先,尔后又以被侵犯相威胁,向刘成索要600块,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由于金额未达到2000块,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不得不说,阮玉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令人唏嘘。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